P2P管理办法解读:让市场自然淘汰

2015年12月29日 12:57  作者:王振宇  (0)+1

  文/新浪财经金融e观察(微信公众号:sinaeguancha)专栏作家 王振宇

  对于很多P2P平台来说,今晚注定是一个不眠之夜。但是只要能体会到文件的精神实质,应该说没有特别要发愁的。什么是文件的实质呢,其实就是八个字,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银监会 等部委P2P管理办法解读

  在2015年即将过去的时候,银监会等部委经过长时期的观察思考和调查研究,终于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一直期待监管靴子落地的有关各方来说,这个办法可以说来得正是时候,一方面有助于保护普通老百姓,同时有助于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也有助于各个P2P平台的健康可持续增长。

  对于很多P2P平台来说,今晚注定是一个不眠之夜。但是只要能体会到文件的精神实质,应该说没有特别要发愁的。什么是文件的实质呢,其实就是八个字,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什么是P2P平台的“初心”呢,其实就是借助互联网的手段,解决普通老百姓在正规金融体系不能满足的合理的信贷需求,也就是普惠金融的一种。如果以交通作为比喻,其实正规的金融体系就相当于地铁和公交车,虽然速度快,载客量大,但是覆盖面毕竟有限,不可能覆盖城市的每一个角落。

  这时候就需要自行车了,虽然速度不是很快,但是灵活方便,基本能覆盖城市的大街小巷,而且成本还比较低。所以,很多人抱怨银行的服务不到位,这个其实有点误解,因为银行担任的是地铁和公交车的角色,即使覆盖再广,总是有死角的。而P2P平台就是担任自行车的角色,为一些日常的小额的合理的信贷需求提供解决方案。

  另外,这里要强调一个合理的信贷需求,其实就是有偿还能力的信贷需求。因为很多信贷需求其实不是以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和经营需求为基础的,比如借钱去炒股票,其实是一种风险很高的行为,股市涨跌无常,风险变化莫测,如果借贷资金去炒股,风险远远超过真实的消费需求和经营需求。所以在这次的办法中,被明文禁止。

  目前在P2P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是鱼龙混杂,既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风控,实现资金存管在银行的P2P平台,也有存在短期利益驱动,对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没有严格实行风险控制,甚至伪造标的,平台自融,以至于拆标,搞资金池等,也不做资金的第三方存管的平台。

  学过货币银行学的人都知道,有一个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意思是如果让质量差(比如成色和重量都达不到标准)的货币和良币(足值货币)同时在市场上流通,而劣币和良币又能获得相同的购买力,则人们会主动把良币收藏起来,而使用劣币。监管办法出台以前,好的平台就面临跟差的平台的不平等竞争,因为光是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其成本就要远远高于那些风控差、不实现第三方存管,准备捞一把就走的平台,不用说风险控制,系统开发等都是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公平的环境,那些好的平台会被逐渐边缘化。

  所以银监会等部委所发的监管办法,其实也是瞄准了这个目标。希望能通过市场的自然淘汰,让风控好的合规守法的平台脱颖而出,让短期利益驱动的平台自然被市场淘汰。这样,这些平台就能真正做好实现普通老百姓在正规金融体系不能满足的合理的金融需求的“初心”,才能得到客户,平台,政府皆大欢喜的”始终”。

  鉴于办法篇幅较长,本文选取一些条文加以解读:

  1、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地位,并强调买者风险自负,体现了市场经济下“谁投资,谁承担风险,谁受益”的原则。一直以来在P2P平台的实践中,由于P2P平台缺乏公信力,所以很多平台找一些公司来担保,以此来忽悠P2P平台的投资者。但是担保,特别是中国的担保是一个商业模式不可持续的行业,即使正规的担保公司,所收的担保费用也很难覆盖坏账的损失。

  除非运用一些比较先进的大数据等手段,没有任何证据证明P2P平台的风控手段比银行要高明,另外有两个因素使这个问题更加突出,一个是P2P平台的借款人总体资信要低于银行的借款客户,另一个是目前中国经济处于结构调整期,很多行业由于产能严重过剩导致亏损,上下游行业因此受到很大影响。

  所以,所谓的担保基本不靠谱,很多平台声称的担保只是找了个关联方充当马甲罢了。在银监会以前的一些文件中,一直强调P2P只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平台不得承担为投资者还本付息的刚性兑付的义务。这次的文件只是细化了这一要求,并且明确在平台的名称中必须体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文字,这样能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者作出更好的提示。由此可见监管层还是非常注重细节的。

  2、在第一个前提下,要求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息保存和报送工作。信息充分披露是为了让出借人能够更好地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从而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合适的标的。

  这方面主要的信息有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这一点与证券市场即将实施的注册制改革的精神是一致的。平台不应该替出借人来做决定,但应该尽最大可能帮助解决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另外办法规定的信息保存和报送工作主要是有利于监管部门了解通过平台成交的贷款的明细为监管提供便利,并且更好地监督平台的行为。所以办法规定,P2P平台需要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有关债权债务的信息,并会出台相应的“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

  3、跟以往的严格事前准入不同,这次的管理办法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也就是划定了一条红线,P2P平台的行为,必须回到个人对个人的小额贷款解决方案提供的轨道上。所以办法里面明确不得为平台自身或者关联方融资,不得发售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不得建立资金池,把融资标的期限进行拆分,也不得为股票炒作提供融资等。

  同时,办法也强调不得夸大融资标的的收益和误导消费者。这说明监管层对目前P2P行业中很多典型问题洞若观火,因此把这些问题直接放进负面清单。出现这些问题,就是碰到了行业监管的高压线,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这样一方面实现了规范,一方面也鼓励P2P平台从事可持续的有利于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

  4、对资金的安全性有很好的保障。管理办法明确P2P平台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同时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这主要是因为相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要更加完善,对出借者资金安全的保障更加有力。

  另外,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制度建设和系统保障,也有利于防止可能的洗钱活动。同时,要求平台的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严格区分,显然也是吸取了当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教训。因为从事网络安全的人都知道,物理隔离才是最好的隔离。当然,由于银行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收费相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高一些,对接入平台的系统安全和稳定也会有一定要求,这会对平台的资金实力和系统建设形成一定压力,也有助于有资金实力和系统建设能力的平台得到更好的发展。

  目前银行对于充当P2P平台的存管相对也比较谨慎,主要也是因为很多P2P平台有问题甚至卷款跑路,通过办法的逐渐规范和市场的自律,相信P2P平台的投资者会逐渐理性,整个市场也会得到规范和可持续的发展。

  5、这次文件明确了P2P平台不能从线下获得资金的出借人,主要是为了保护一些年纪比较大的老百姓。这些老年人缺乏基本的金融常识和风险意识,被一些人用高额收益所诱惑,很轻易地把自己的很多积蓄投入到这些不靠谱的平台中去,往往一开始能够拿到所谓的高回报,到后来就发现自己的钱被卷走了,成为家庭不和谐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些平台其实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的问题了。考虑到中国的人口红利已经结束,以及中国要素存量中资本不断上升而劳动力数量趋于下降的事实,金融体系能够提供的回报逐渐下行是一个客观规律。如果还要追求以往的高收益,整体上是不可持续的。这一点跟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为主的结构没有太大关系,并不是放开市场准入就能解决的(虽然局部会有所改善)。

  相信这个管理办法的出台会有利促进中国P2P平台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一个“良币驱逐劣币”的公开有效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作者介绍:互联网金融观察者,原先在国有银行省级分行从事国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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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p2p银行理财投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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