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新规意见稿的智慧与败笔

2015年12月29日 11:53  作者:肖飒  (0)+1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作家 肖飒

  单凭此规并不能解决P2P行业的全部“啃节”问题,对于网贷评级机构、网贷评价体系等领域的要求及行为准则毫无涉猎,而这些内容将严重影响整个行业的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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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纷纷撰写观点,可谓“百家争鸣”。飒姐应邀写下第一篇文字后,又细细品味条文的逻辑,发现一些很有意思的点,体现了监管机关的智慧。但是,从第一线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士角度,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一并与读者分享。

  首先,新规为“行为”管理法。

  请大家注意,本次征求意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质上是对某类机构的“业务活动”管理的规则和罚则,即:规制网贷机构行为。无疑,针对行为进行立法是进步的,与以往针对机构本身立法,设置准入门槛不同,不再用冰冷的注册资本金5000万、8年以上工作经验来限制P2P平台的入门,而是在既有机构和新设机构的行为(尤其是规范销售和宣传行为)上下功夫,这是监管机关的良苦用心。与此同时,我们却发现,单凭此规并不能解决P2P行业的全部“啃节”问题,对于网贷评级机构、网贷评价体系等领域的要求及行为准则毫无涉猎,而这些内容将严重影响整个行业的持续发展能力。

  其次,九九归一,正本清源。

  P2P是网络借贷的民间称谓,自2014年出现倒闭潮以来,很多机构为了撇清关系,把自己叫做:P2B、A2P、B2B、X2P、P2G等,但我们来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直接将个体给出外延,即: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记得飒姐在某报社金融论坛上遭遇圆桌嘉宾撕X事件,有人就是狭隘解释P2P,认为仅是个人对个人。如今有了监管意图可以正本清源,网络借贷属于直接融资,指的是自然人、法人及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

  再次,“伞形+树状”监管架构。

  “伞形+树状”架构严防死角。从横向监管机构来讲,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各管一摊,只是未将联席制度等各机关协调机制定下来,我们建议网贷管理办法定稿时将部门联席制度纳入其中。从纵向监管机构来讲,上层监管已经分门别类,各地执行机构应当鼎力跟上。由银监会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指导辖区内网贷自律组织。监管架构搭建完成,但应当考虑末端自律组织的功能。依据征求意见稿第35条,自律组织应当开展自律活动,而真实的协会是如何做的呢?一、高收费;二、合作或购买服务,不招投标而是内部解决。自律组织拥有过多“官气”,似有不妥。末梢神经才是行业监管触点,期盼更公平公正地对待社会人士,毕竟自律协会是公器,不是私董会。

  最后,在线争议解决是个什么鬼?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九条第一款讲到提供在线争议解决相关服务,有朋友问,难道让我们平台都开在线法院吗?当然不是,这里的“在线争议解决”,我们理解为类似淘宝上的“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其成熟模式已然在淘宝掌柜和小二们与消费者的斗智斗勇中磨练得日臻完善,P2P网贷同仁们可以参考适用。建议网贷管理办法定稿时,监管机构在此处做微调或释义,以免产生歧义,影响网贷平台页面功能设置。

  综上,P2P新规既然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就说明监管机构的诚意和勇气。作为行业一分子,我们应当认真对待,表达自己的真实观点。如同水泥已经有了,刻了模具,如今师傅说,模具可以小修小改,此时不说更待何时?!要等水泥固定成型?晚矣。期待更多反馈意见,我们都是正能量。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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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P2P互联网金融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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