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杨凯生
中国的银行业体量巨大,在资本市场无限止的增资扩股是不可能的。要避免银行业因资本充足率不够而丧失新的贷款投放能力,重要的一条出路就是让银行的贷款资产具有流动性,让贷款可转让、可变现。具体的方法就是将信贷资产证券化。
人们现在在谈及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历程时,往往都是从2005年启动试点讲起的,实际上还可以向前再追溯一下,例如在2002年当时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经通过对不良贷款等债权资产实施证券化来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和变现。
记得当时还曾有一些专家朋友质疑说,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这些资产要有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已经是不良贷款了,这样的资产怎么能够证券化呢?我当时的回答是,不良贷款当然有可预期的现金流,只不过是它的现金流会低于其原先的账面值。只要资产分层合理,证券发行额合理,自留风险合理,不良贷款也是可以证券化的。
后来我们做了近百亿不良贷款的证券化,发行很成功,而且换手率还不低,说明是受市场欢迎的,最终结束得也很顺利,没有出现什么问题。
回顾这一段往事,是想说明既然不良贷款都可以证券化,何况是一般的信贷资产呢?关键是产品设计要得当,管理办法要科学。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人们一度曾较多地将危机爆发的原因归咎于美国房地产次级贷款的证券化,我一直不太赞成这种看法。那时我曾经专门写文章(2008年9月,《经济观察报》,“从一个新视角审视次贷危机”) 谈过如何看待资产证券化的问题,提出在我国既要防止滥用金融创新的名义所可能带来的问题,也要注意在吸取次贷危机教训时,必须坚持金融创新,要让银行的资产具有流动性,让银行的贷款可转让,可交易。其有效的办法就是信贷资产要能够证券化。
时至今日,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很高兴地看到,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已经迈出了重要的步子,仅2014年,市场发行了66单贷款证券化产品,金额近2900亿元,超过了2005-2013年全部发行额的总和。
可以看出,去年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但相比于去年9.8万亿新增贷款来说,证券化率还只是不到3%,如果和整个市场约90万亿的贷款余额相比那更是微不足道了。因此,应该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还是很有潜力和空间的。
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在需要着力解决什么问题呢?除了产品的设计要科学(资产包的结构要清晰明了,不能搞多次证券化,不能搞资产包的“平方”、“立方”),监管的措施要跟上(美联储、美国证监会[微博]当时对次贷证券化都疏于监管),会计处理(过去要求资产全部出表,现在要求自留一定比例的风险)、税务处理要合理之外,更重要的还是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和理解要进一步廓清。
一、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多数人的说法是为了增强流动性,也有人说是为了调整银行的资产结构,分散风险,还有人说是为了增加市场上的投资工具的,等等,这些说法当然都是对的,但其实在我国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以释放银行的资本占用应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目的。
因为与美欧等发达市场国家相比,我国的间接融资比例过高,也就是说,要想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较长时间保持一个中高速的经济增长速度,银行的贷款每年都将有一个相当高的增长幅度。
例如从2009年以来,每一年我国银行业新增的贷款就超过了90年代十年所增贷款的总和。最近几年,每年新增贷款相当于本世纪初前五年所增贷款之和。这样的贷款增速是不是完全合理那是另一个需要讨论的话题,但摆在面前现实的问题是面对这么快的资产增速,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如何能保持始终达到监管标准呢?
巴Ⅲ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是G20国家首脑峰会认可并要求巴塞尔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监督实施的,我国是需要执行的。中国的银行业体量巨大,在资本市场无限止的增资扩股是不可能的。要避免银行业因资本充足率不够而丧失新的贷款投放能力,重要的一条出路就是让银行的贷款资产具有流动性,让贷款可转让、可变现。
具体的方法就是将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些朋友总以为只要取消了贷存比、取消了贷款规模管理就可以让银行具有更强的信贷投放能力。最近银监会负责人已经宣布要将贷存比指标由监管指标调整为参考指标,这是对各方面有关吁求的一种积极回应。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措施实际上无法解决资本充足率水平会随着银行信贷总量不断扩大而逐步下降的问题。所以为了保证银行有可持续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推进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并且在推进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不断积累防范风险的经验,不断提升监管的能力,从而稳定住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这不仅是为了银行的发展,更是为了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如何看待信贷资产证券化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应该明确指出的是,世上没有哪一种投资产品是只有收益而没有风险的,贷款证券化产品同样如此。我国十分注意汲取一些国家在推进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出现过的经验教训,一直采取了比较谨慎的做法。
例如在资产证券化试点初期,为了保证有关业务能够平稳发展,尽最大努力避免出现问题,银行总是挑选一些相对优质的贷款、一些比较有把握的贷款来进行证券化,监管部门也提出过这方面相关的要求,这有其发展阶段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坦率的说这种做法不宜固化、机制化,否则这样的贷款证券化是不会真正有生命力的。
目前银行做贷款证券化的积极性并不太高,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只能挑选优质资产进行证券化无疑是一个原因。当然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有一些相关的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刚性兑付的做法能否真正打破,金融市场上真正的无风险收益率能否落在一个合理水平上,从而能有真正相应的风险定价机制,等等。
为了防止风险,在这一轮金融危机之后,各国监管机构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认识有了较大的变化,从过去要求“真实销售”,简单化的要求有关资产完全出表,以实现发行者与证券化资产完全的风险隔离,到现在要求发行者必须自留部分风险,尤其是次级层的证券。
这个要求是合理的,我在2008年的那篇文章中也曾提过这方面的建议。但目前总的看来,巴塞尔委员会对自留部分风险资产的资本占用规定过于苛刻,这也许对间接融资比例不高、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一些西方国家影响还不大,但对于中国这样仍然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新兴市场来说,则会明显制约银行资产证券化后资本释放功能的发挥。
当然,我们丝毫也不能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有任何的忽视,例如除了对发行者自留风险部分必须规定必要的资本占用比例之外,还要进一步明确证券投资主体的范围,限制不同发行者间过多的互持,还要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作出严格规定,等等。在这些问题上需要不断摸索,以真正找到适合我国实际的,防控风险和促进发展的平衡点。
(本文原为作者在2015年5月9日财新传媒主办的有关论坛上的讲话稿,转载发表前经过作者文字修改)
(本文作者介绍:工商银行原行长、银监会特邀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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