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再敲警钟 禁止券商挪客户资金打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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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 16:1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见习记者 于海涛 北京报道 在市场即将掀起新一轮新股认购潮之际,6月13日,证监会公布《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证券公司申购新股时,必须使用已经 “这其实是给券商提个醒儿,新股开始发行了,别再为了‘打新股’挪用客户资金。”一高级分析师如此表示。 重点治理挪用客户资金 就在证监会发布《通知》的同一天,有报道称,海通证券西安营业部员工桂王景“因涉嫌挪用客户资金8600万元炒作股票和期货,导致大幅亏损,日前被捕”。 而在3月2日,同是海通证券,其北京中关村大街营业部总经理王胜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据检察机关指控,王胜在2004年8月至10月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郑州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该营业部账号内的9800万元,转入曹先生个人账户及北京燕坤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进行营利活动,至案发时尚有4110万元未归还。2005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 或将面临双重处罚 “今年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体现得更加明显,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也逐步完备,监管手段将更加严厉,”一位接近证监会的知情人士表示,新股发行中的挪用客户资金行为也会适用已有相关罚则,挪用行为一旦被确认,将可能从行政和司法两个层面处罚。 如果挪用主体是证券公司行为,面临的主要是行政处罚,其中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以罚款、赔偿、限制业务等,最严重的就是责令关闭。“目前使用最多的是限制业务,毕竟证监会的目的在于治病救人,而不是一棍子打死。”相关责任人也要接受相应处罚,如汉唐证券和闽发证券6位高管,就因挪用客户保证金已被吊销证券从业资格,永久性市场禁入。 如果是个人行为,也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相应处罚,其中行政处罚中较严厉的为市场禁入,特别严重者,则会触犯《刑法》和新《证券法》,判处“挪用资金罪”。 就海通证券两个案子而言,首先要确认犯罪主体,若是个人行为,则追究个人责任,公司基本无碍;若是公司行为,则有可能面临致歉、赔偿、甚至限制业务的处罚。 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声律师表示,在新股发行过程中,若资金被挪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即“侵犯财产权”。由此,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将可能面临双重诉讼。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