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发布董监事议事示范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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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12:30 证券日报 | |||||||||
□ 本报记者 毛 芳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通知称,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现予发布,供各上市公司参考。各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其条款进行相应增删和修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共计32条,对董事会办公室、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的提案、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会议的召开、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程序、发表意见、会议表决、决议的形成、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暂缓表决、决议公告、决议的执行等事项作出了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共计19条,对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的提案、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召开、会议审议程序、监事会决议、决议公告、决议的执行等事项作出了规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