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修订交易规则 可根据需要调整涨跌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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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09:2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可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调整涨跌幅 证券停牌期间,投资者可继续申报,也可撤销申报 交易公开信息大幅增加,ST公司首次纳入披露范围
交易所界定十三类异常交易行为,将予以重点监控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黄 婷 本报讯 日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沪交易所同时发布了新《交易规则》。 新《交易规则》中初次引入差异化交易机制、提供市价申报、异常交易行为重点监控、停牌期间可继续申报,并在大宗交易中引入意向申报。新规则对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中原有限制和一些制度空白进行重新修订和补充;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回转交易、融资融券、涨跌幅限制、大宗交易、一级交易商制度、针对不同需求的差异化交易机制以及对异常交易的停牌和交易监管等。 《交易规则》首先增加了权证这一新品种,并指出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而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也在品种列表中,这为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留下了空间。在委托业务方面,新《交易规则》规定,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这项规定为融资融券服务成为现实提供可能。 新《交易规则》拓宽了会员申报的类别,在接受会员限价申报的同时增加接受会员市价申报。规则明确,在证券连续竞价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接受市价申报。具体方式有: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新《交易规则》将大宗交易这一协议转让方式正式纳入,并且在大宗交易的申报中引入意向申报概念。意向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规则并明确了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在停复牌方面,新《交易规则》规定,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在证券公开信息方面,新《交易规则》要求增加公开有关交易信息,包括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而对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将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如果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异常波动,上证所将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新规则特别规定,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若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或者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等三种情况之一的,均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为了加强交易监管,明确交易所的监管职责,《交易规则》对异常交易行为作了具体明确,共十三类,包括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等等。《交易规则》强调,交易所对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并采取处罚措施。 另外,深交所的《交易规则》还吸收并完善了在中小企业板行之有效的开盘、收盘集合竞价制度、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和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等。 分析人士表示,交易规则取消了若干限制性条款,在新《证券法》取消了“现货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当日买入不得当日卖出”等法律限制的背景下,新《交易规则》的出台不仅适应了市场的发展,有助于市场的进一步活跃,而且为实施T+0回转交易制度、融资融券制度等进一步的创新留下了制度接口;同时,将《中小板交易特别规定》相关内容纳入本次《交易规则》当中,收盘集合竞价等规定也和主板一致,变成了开放式。另外,与2002年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相比,大宗交易时间、交易价格均作出了调整,具体的幅度做出了放大性规定。新《交易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的监管职责,将有助于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和“三公”原则的实现。 新《交易规则》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