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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新规7月1日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12:12 证券日报

  为T+0回转交易、融资融券等设置下了制度接口

  □ 本报记者 彭春来 庄少文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时刻,交易所贯彻落实《证券法》、夯实市场基础制度、进一步推动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新的交易规则对主交易商制度和市价委托做了规定,并为T+0回转交易、融资融券、放宽涨跌幅等设置了制度接口。

  规则分总则、交易市场、证券买卖、其他交易事项、交易信息规定、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交易纠纷、交易费用、纪律处分、附则等11章,对股票交易的相关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规则规定,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对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增发股票上市的、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规则规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根据新规则,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但两个交易所的市价委托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深交所规则规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上交所规则规定,根据市场需要,交易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第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第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第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此外,本次深交所《交易规则》还吸收并完善了在中小企业板行之有效的开盘、收盘集合竞价制度、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和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等,明确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的各种情形和相关监管措施,引入特别停牌机制。

  据悉,在《交易规则》正式实施前,交易所将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市场宣传工作,并组织券商进行相关技术测试,确保规则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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