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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推出尚待时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 14:27 上海金融报

  见习记者 潘晟

  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此举表明筹备时间长达9年的创业板即将“扬帆起航”。

  但是,今年以来,A股市场持续震荡下行,本周四,更是呈现全面崩跌走势。上证指数一泻千里,暴跌195.36点,跌幅达5.42%,收报3411.49点,大幅跌穿3500点关口。权重股持续杀跌,蓝筹股破发潮起,“底部”不断失守,所有这些都令投资者的情绪更加恶化,资金的恐慌性杀跌行为亦愈演愈烈。尽管市况如此惨烈,今年建立创业板的决心和推出步伐仍将一如既往。因为作为党和国家长期以来的一项重大的战略决策,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对于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那么,对于《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应该如何解读?海外创业板市场对我们有怎样的借鉴作用?市场各方对于创业板及其配套规则又有怎样的期待呢?

  1 服务成长型企业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日前在中国政府网,就创业板发行及相关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时表示,我国创业板的筹备已达9年时间,经过多年的认真筹备,创业板在规则设计、技术准备等方面的筹备工作已逐步完善。而且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出了非常迫切的要求,同时,创业企业的资源日益丰富、资本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不断加强,以及投资者基础的不断强化,使得“现在是整体推动创业板建设比较好的时机”。

  那么,起航在即的创业板将服务于哪类企业,创业板的IPO将遵循哪些原则?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服务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以成长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创业型公司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强、业务模式新、规模较小、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完善创业资本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和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

  上述负责人表示,针对成长型企业的特点,创业板的IPO办法将遵循借鉴境外经验、适度降低准入门槛、市场化运作等三大原则。

  首先,立足中国实际情况,借鉴境外市场经验。一方面要借鉴境外市场经验教训,让成长型创业企业更充分利用创业板市场资源;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国内诚信法制建设环境、市场约束机制的现状,设计合适的发行监管制度。

  其次,遵循现有法律规定,适度降低准入门槛。在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之内设计有关制度,保持法规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同时考虑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设计不同的准入标准,在整体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准入门槛,促进高成长型特别是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创业企业的发展。

  第三,强调市场化运作,同时突出风险控制。建立投资者风险自担、充分发挥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作用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并通过改进发行审核、单独设立创业板发审委、实施网站信息披露等方式,突出创业板市场特色;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各方责任,防范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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