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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推出尚待时日(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 14:27 上海金融报

  “创业板市场风险是属于比较高的。”姚刚表示,具体而言,有六方面的风险。一是来自上市公司经营的风险。成长型的创业企业,其盈利模式、市场开拓都处于初级阶段,不是那么稳定,在经营上容易大起大落;二是上市公司的诚信风险;三是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会出现比较大的波动;四是创业企业的技术风险;五是投资者盲目投资带来的风险;六是中介机构的风险。因此,创业板市场整体的投资风险要高于主板市场。鉴于此,“创业板市场推出以后,我们还要继续加大对投资者的教育,以提示创业板的风险。”

  对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已经在《办法》中用专款提示。《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在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特有的市场风险,采用统一文字格式,其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对于招股说明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内容上突出创业企业特点,要求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同时,为了增加创业企业透明度,《办法》要求发行人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预先披露。同时,明确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中国证监会表示,将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发行初审基础上审议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人数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相关内容将在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得到体现。

  同时,创业板进一步突出保荐人的作用,加大市场约束。《办法》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在企业成长性、自主创新方面,要求保荐人出具专项意见;在持续督导方面,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保荐期限,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相关要求将纳入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

  对于证券交易所在其中所发挥的监管作用,《办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监管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应当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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