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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证券打非尚方宝剑使用秘籍(5)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05:58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宝贵:从我院今年受理案件的情况看,与以往没有明显变化。事实上,我认为1号文的出台不会引起大量的诉讼,相反诉讼的数量有可能减少。因为,1号文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许多以往按民事诉讼处理的案件,很大的可能会转为刑事案件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绝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都涉嫌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非法证券活动数量很少,即符合1号文确定的可按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的案件数量有限。随着证券打击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非法证券活动会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证券活动所涉及的民事赔偿诉讼将明显减少。

  《21世纪》:关于民事赔偿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厘清或加强的地方?包括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法律适用等等。

  刘俊海:就下一步的配套工作而言,我主张最高法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并充分发挥判例的作用,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辩法析理、高效裁判。

  打击证券犯罪和防范市场风险是一项涉及国际、国内经济、政治、金融、司法等各方面且难度极大的工作,这既要加强司法机关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建设,更要大力加强证券监管部门与执法司法机关的横向联系和协调配合,构建规范、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构筑完善的防范体系。我国证券犯罪执法合作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健全。主要面临的问题在于现行刑法、证券法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缺乏基本的可操作性;我国侦查程序的启动条件不利于对证券犯罪的有效追诉,使得公安机关对于证券犯罪的受理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赖于监管部门的移送;现行的侦查管辖也不利于对证券犯罪的有效追诉;证券犯罪执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现行的“衔接机制”尚处建立和健全阶段,运作尚不规范,信息不畅;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严重影响有关部门查办证券犯罪案件等等。

  建议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取证程序,降低行政处罚证据与刑事犯罪证据之间的转换成本;进一步改革和梳理立案与侦查程序之间的关系;适当扩充和规范中国证监会的“准司法权”的范围和种类;进一步加强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适应证券犯罪取证难的特点,提高侦查机关查办证券犯罪案件的技术手段和方法;逐步建立健全打击证券犯罪的预警机制、防控机制、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多管齐下,广辟监督渠道,积极鼓励市场各方参与者法律监督。

  宋一欣: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和颁布关于原始股民事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希望司法部、全国律协对律师参与群体性案件及风险代理问题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希望原始股案件重点发展地区的法院能够根据四部门1号文加快立案和审判进度,希望在原始股刑事案件中为投资者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李宝贵:关于民事赔偿诉讼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较多。首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1号文规定非法证券活动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提起诉讼。同时,1号文明确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这就为提起民事诉讼设定了前提条件。是否必须先由公安、司法机关确认性质后才能提起诉讼,实践中如何操作。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后面很多问题都难以解决。比如当事人到法院申请立案如何审查的问题。对于是否构成犯罪不明确,是告知当事人先到公安机关报案,还是直接裁定不予立案。或者是立案后,由审判庭审查确定。还有个案数额未达到犯罪的立案标准,法院是否主动审查涉及到的个案数量等等诸多问题,都需要最高法院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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