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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平监管死角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05:4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简俊东

  法律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专指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最早将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一公司类型独立表述是始于2006年1月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证券法的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其中对第二种情形的规定备受瞩目,实际上这一规定赋予了证监会另一职责,就是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公司进行核准。

  实际上,《证券法》已经明确对于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开发行由证监会负责,但是证监会一直没有受理,因为在2005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说法,即“在有关配套规定发布前,要防止一哄而上、滥发证券。证监会除继续正常受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申请外,暂不受理其他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各级工商登记机关也暂不受理相应的登记注册申请。”

  2006年12月,99号文发布,口气明显改变,提出“证监会要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现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获批成立,待相关配套规则发布后,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开发行将正式被受理。

  此外,《证券法》的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未经核准就擅自发行的,要接受怎样的处罚。

  “也就是说证券法第十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分别赋予了证监会对股东数量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进行核准和处罚这两项新职能。”法律界人士表示。

  也是在99号文中,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一概念被明确提出,将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除了提出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一概念外,99号文还明确要求证监会要肩负起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转让以及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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