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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三大问题待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05:50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简俊东

  从一团乱麻中理出一个头绪,这就是非上市公众公司部现在要做的工作。

  现状是,股份制公司已经成为非法证券活动产生的一个源头,但是这部分公司情况如何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资料库可供查阅。在《证券法》监管公众公司这一重任赋予证监会时,没有人知道全国的公众公司的情况如何。“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伊始,大家一方面对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到底有多少心里没底,另一方面对这些公司的质量如何更没信心。”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告诉记者。

  在国家进行股份制试点时,不同的省市根据各自的情况,将审批设立股份公司的权利交给不同的部门,在很多省市,体改委、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经贸委等多个部门均有审批设立股份制公司的权限。

  多头审批、把关不严以及审批标准不一等使得股份制公司质量参差不齐,而缺乏统一管理也使得很多股份制公司审批设立后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

  机构的改革也增加了对全国股份制公司的普查的难度,各地的体改委是审批股份制公司最多的一个部门,但是1998年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体改委更名为“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2003年体改办被撤销并入国家发改委。一些地方的体改委撤销后,当初批设的股份制公司的基本资料都已经丢失。

  对公众公司进行监管,不是一个由上到下有条不紊的过程,而是问题出现之后倒逼出来的监管要求,因此,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从什么环节进行切入;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以及如何进行登记托管成为急需解决的三大问题。

  监管切入点

  判断从什么环节切入,首先要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貌有所了解,为此,新《证券法》出台后,证监会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摸底调查。

  “本次对未上市股份公司的摸底调查是证券监管系统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职责的重要基础。”接近监管部门人士表示,“经过本次摸底调查,大致能够得出以下总的判断: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并没有原先估计的那么多,这些公司的质量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差,对这些公司的监管难度没有预想中的那么大,只要步骤得当,设计合理,无论是融资核准还是转让市场设计,风险都是可控的。”

  这次摸底调查结果也为监管部门下一步如何开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理清了思路。

  “从调查的情况看,为上市股份公司的需求主要有两点:一是融资需求。这是《证券法》第十条赋予的权利。二是股份转让需求,这是《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股份转让场所的确定,需要与多层次资本市场衔接,且现有的监管手段和力量还很难将上市公众公司一步监管到位,相比较而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发行相对单一,且证监会有多年的发行上市监管工作经验,对于启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监管工作,很多规章、做法可以直接借鉴,便于起步,操作性强。

  市场人士建议,从监管部门更加熟悉的融资需求方面进行切入,是一个较优的选择。

  上述市场人士建议,从风险控制角度,从融资需求切入也是可行的。“从调查摸底的情况看,市场融资需求是现实存在的,且数量较我们预期估计的少,应不会对证监会造成监管压力,风险也是可控的。”

  “当然,对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需求也不能久拖不决,证监会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方案,这既是履行法律赋予证监会的职责,也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他说。

  监管原则

  由于审批标准不一以及把关不严,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不少是主业不清,经营困难的,个别公司甚至没能通过年检。

  对于这样的公司,如果简单复制对现有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明显是不合适的,其中的成本也不是这些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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