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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三大问题待破(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05:50 21世纪经济报道
因此,监管部门需要重新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量身定做”监管规则。 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告诉记者,一个大致的构思是,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核心还是信息披露,就是要做到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以及重大事件或者重大合同必须及时地披露,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只要信息是真实而且及时的,那么公司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这都不重要。 而监管的另一重点就是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违规行为的查处是新《证券法》赋予监管部门的职责之一。 “和创业板一样,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大部分公司的规模偏小,实力不强,而且有些已经陷入了财务困境,因此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肯定会考虑如何才能降低成本的问题。”接近监管部门人士表示。 登记托管 登记结算体系的缺失是制约公众公司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至今,非上市公众公司如何登记托管仍是无章可循。 全国现有股份有限公司划分为三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上市公司除在工商部门进行初始登记外,因股票买卖而产生的股权变更,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变更办理及确权工作,其股票登记结算都已经非常清晰。 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股东及其股权变更登记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目前只为交易所市场提供服务,工商部门则只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进行登记,其他股东及其持有的股份因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即使是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股份经过两次转让后,工商部门就难以掌握。 由此可见,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登记托管现在仍不明确。 对于这一问题如何解决,证监会和工商总局曾经组织过大规模的探讨,并且形成了共识,就是“建议立法机关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及其股份登记,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股份问题予以考虑,尽快出台相应规定”。 业内人士估计,最终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登记托管应该会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 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法律部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公司法、证券法大范围的修订后,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日益增多;股份发行和上市分离,出现公开发行但不上市的公司等新情况。 因此,针对这些变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首先应当重新定位发行登记业务的服务对象和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普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证券市场法定的登记机构,应当将自身定位于为公开发行提供证券登记服务,而不是仅仅为交易所市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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