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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03:14 金融时报

   证监会将根据各界意见对其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本报北京3月21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今天在其网站上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即日起至3月31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办法作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后发布实施。届时,证监会将根据该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

  《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作出有关规定,共计六章五十七条,具体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与处罚、附则等内容。

  在发行条件方面,办法一是针对创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定量标准与定性规范要求;二是强化了保荐人责任,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三是将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四是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增加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五是在公司治理方面从严要求,强化控股股东责任;六是加强交易所监管职能,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办法要求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要具有相对固定的盈利模式和一定的盈利能力,以降低市场整体风险。考虑到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设计了两套标准。具体规定为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具体为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同时要求发行人应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鉴于创业板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办法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办法对创业板发行公司的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要求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同时要求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办法对于创业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予以改革,要求在内容上突出创业企业的特点,并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特有的市场风险,以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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