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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新规 为有源头活水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 12:02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闫立良

  “五一”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蓦然出现在公众面前,大多数投资者在稍感惊讶之余,随即释然。借用管理层的观点,现在市场环境、规则和投资行为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新政的推出顺理成章,只是时间问题。反观IPO新规,里面的条款多是为市场提供“活水”而设,受到市场各方的欢迎应在情理之中。

  优质公司率先启动IPO是《管理办法》中透露出来的信号。在“新老划断”三步走战略安排上,第三步就是择机选择优质公司,启动全流通条件下的首次公开发行。广发证券的一位分析师表示,《管理办法》是对《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细化,从而使更多的优质公司上市成为可能。为了从增量上调整上市公司结构,针对过去由于改制不彻底、部分剥离上市、模拟计算业绩带来的上市公司不独立、业绩不真实的情况,《管理办法》加大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体现了鼓励整体上市的精神。

  《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的净利润提出了三个要求:一是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要求企业有稳定的盈利能力;二是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规模;三是计算净利润时要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以合理反映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盈利能力。而发行人财务指标的细化,则可以让更多国内急需资金发展的企业能够得到融资的机会,能够使其自身在资本市场的支撑下,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这也符合我国当前的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进程。

  《管理办法》中引人注意的一点是,发行人IPO辅导期规定正式取消,即不再要求拟上市公司必须辅导一年方可申请发行上市。证监会相关人士称,取消辅导一年的要求并不意味着监管机构放弃了对发行人发行前改制和规范运作水平的要求,也不表示保荐人可以规避对发行人的辅导责任。

  多家投行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就此接受采访时表示,管理层此举实际上是加大了发行人在IPO中的责任。从此次公布的IPO新规看,投行在IPO过程中将承担更多的责任,投行的专业水准亦将面临更高层次的考验。

  IPO新规中要求,投行只要将材料上交到证监会就要开始承担责任,同时保荐书也要作为备查文件与招股书一起披露。如果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

证券发行申请。

  一家创新试点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发行人36个月内不能IPO,意味着投行就会失去这单业务,并在业内形成不良声誉,影响今后的业务开展。所以,投行在向证监会提交材料之前,必须勤勉尽责,一方面对

政策法规要有透彻的理解,另一方面对企业也要有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因此,投行要有足够的实践经验和强大的研究支持,才能够顺利开展IPO业务。

  投行是公司上市过程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在投行从源头上把住了上市公司质量之后,市场上的“活水”将会顺流而下。在这种状况下,市场没有不好起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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