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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防线构筑投资者保护屏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08:38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璩立国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根本,如果其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则我们的证券市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投资者不能通过投资证券市场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我们的证券市场又与赌场的老虎机有何区别。

  然而,遗憾的是,由本报与华鼎调查公司联合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2005年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总体收益呈现八亏一平一盈格局,近九成的投资者持谨慎观望态度,65%的投资者因重仓被套,25%的投资者表示,准备撤出资金,而准备“增加资金投入”的人仅有1%。试想,如果没有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还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吗?

  股市低迷时,新的

证券法修改获得高票通过,新法高度强调了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并从五个方面,以条文的形式予以明确,希望在实施的过程中,市场各方能从长计议。尊重投资者,也就是尊重证券市场;只有保护了投资者,自身的利益才能得到最终的保护。正如华尔街的一句名言: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是保护了所有投资人的利益。

  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

  新法第134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我们的证券市场上,挪用客户保证金、占用客户资产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时有发生,随着一些券商的关闭,政府不但承担着额外的负担,投资者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基于此,根据国际通行做法,2005年8月,注册资本63亿元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而新证券法也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当证券公司破产时,通过建立起投资者保护(赔偿)制度,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信心。

  确立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

  新法第69条、第75条、76条、77条、79条、171条、173条、190条、191条、210条、212条、214条、232条等条款都对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况做了有关赔偿的规定。例如发行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

股票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

  从新法有关赔偿的一系列规定可以看出,证券市场损害赔偿制度基本确立起来了,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也会对损害投资者的不法行为予以一定程度的警示。

  打击股市黑嘴

  新法第171条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媒体误导投资者获取利益也做了相应规定,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股市黑嘴严重地扰乱了投资者的视线,误导投资者遭受无谓的损失,有些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尤其是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大肆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一气,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价,引诱和坑害投资者。

  新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该类行为,有利于市场围绕价值投资运行,避免过分投机,有利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序。但由于利益的驱动,不排除某些咨询机构存在侥幸心理,因此还需要在执行时有关部门不要心慈手软。

  强化证券监管部门权力

  新法第十章丰富和强化了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并对违法行为享有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例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有权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等等。

  过去由于监管机构主要在于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有力的强制措施,从而使得监管的有效性不能有效发挥。新法增加了监管机构的权力,能及时地对一些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和调查,大大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当然,在赋予监管权力的同时,法律也对其实施权力时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也就希望监管机构或个人能以身作则,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做人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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