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建言修改刑法严惩金融违法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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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7:55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璩立国 北京报道 在香港,某上市公司套取了股民的7000万资金挪作他用,东窗事发后,该公司有关主要责任人被判了5年徒刑。此君不服,上诉至香港高院。经审议后,香港高院认为,证据确凿,而且问题十分严重,为保护股民利益,加重判刑为8年。
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时,王茂林委员讲了上述的故事。他指出,国内的上市公司套取资金的现象相当严重,3000万、5000万例子很多,套取几个亿的情况也有,由于依法打击不力,已经严重侵犯了中小股东及股民的利益,致使他们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他认为,基于此问题的严重性,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势在必行。 “第二国防”不能破 此次刑法修正案有关金融证券的修改内容得到了与会代表委员的高度肯定,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表示赞成。沈春耀委员就表示,很必要、很重要,也很及时,16条的修改,涉及金融方面的内容占的份量比较大。 王茂林委员也非常赞成在金融、证券方面搞一个修正案,以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他指出,金融号称“第二国防”,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银行的钱是人民群众的钱,去年个别地方银行的工作人员,通过内外勾结,一下就从银行套走了几个亿,造成了极坏影响。所以非常有必要对刑法作这样的修改。他还进一步指出,我们的资本市场形成今天这样一个局面,除了监管不力外,市场发育本身也有漏洞,使得那些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由于金融诈骗很多是内外勾结,全国人大代表黄友源建议,金融诈骗案在查获以后,不但要对诈骗分子进行处理,对银行的当事人也要处理。不光要追究诈骗人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相关人员的责任。而对于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问题,他认为,如果是个人的行为,又是以牟利为目的,应该按贪污论处,不一定要数额巨大,凡是有一定数量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是集体行为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原公安部部长陶驷驹委员也表示,金融诈骗不少是由银行内部和贷款人的关系造成的,或者是领导让员工贷款,最后收不回来。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很难办,公安机关常常承担一个责任,就是非法介入经济纠纷案件,因此他建议如果要处理,双方都要处理,否则就很难处理。 有关处罚可更明确 此次刑法修改涉及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违法行为的规定也得到了代表委员的高度关注,由于以往这类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法律的有效处罚,因此,与会代表委员建议加强处罚的可操作性,相关规定可以更加明确些。 针对169条新增加“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明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规定(见图表所示),沈春耀委员指出,这里“董事”是清楚的,但是“经理”的范围有点儿窄。刚修改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是用“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法里有一个界定,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这一条所列的行为很多,所以犯罪的主体,不应该仅限于“经理”。 再如第161条增加的条款中,公司不披露当披露的信息,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大代表谭惠珠建议把“严重”两字去掉,只要损害了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就要处罚,这有利于达到刑法治市的目的。第182条的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3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单从字面来看,对情节不严重的很难处罚,其实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就已经犯罪了。 由于这次修正案主要是针对金融领域、证券市场与上市公司的商业交易行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有专家认为,把这些作为重点是完全必要的,相信通过本次修正,将更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也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