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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庆、李飞、桂敏杰就新证券法回答记者提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7:57 中国证券报

  记者 璩立国

  在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回答了记者关于这次通过的证券法修订案的有关提问。他们一致认为,新修订的证券法总结了我国资本市场过去的发展经验和教训,对未来的资本市场发展提供了很多创新空间,有利
于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

  周正庆:证监会、财政部、央行等要同心协力把证券法落实好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介绍说,在证券法修改起草过程中,主要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在整个讨论过程中争论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五个。

  一是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即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现行证券法就是要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二是现货交易,现行证券法只允许现货交易,排除其他的交易。三是融资融券,证券公司给客户提供融资和融券,现行证券法的规定是不允许的。四是国企是否允许炒股。五是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问题。

  周正庆强调,在修订证券法时,首要的就是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决定和有关的论述作为修订的指导思想,有了这个指导思想,就形成了修订草案。比如分业经营,既保留了现有分业经营现有的格局,又考虑到将来这几个行业互相交叉发展以后,向综合经营发展的情况,因此加了一款,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可以稳步地推行综合性的经营。

  再比如现货交易的问题,大家一致的意见是应该修订为“证券交易要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总则中加了一条,为将来搞期货、期权的交易留下了伏笔。

  比如资金入市的问题,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拓宽资金入世,这次证券法提出了要依法拓展资金的渠道。在反复讨论,集思广益以后,提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要买卖上市公司的

股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融资融券的问题就是证券公司要进行融资融券,必须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就是要先成立一个规矩。这样对原来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

  周正庆表示,从修订证券法的作用和意义来讲,总体来说对于证券市场是好的。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留下了法律空间。但怎么去发展和创新?要做很多细致的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除了证监会,还有方方面面的有关部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各有关单位都有关系。大家要同心协力,持之以恒把证券法落实好。

  李飞:这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在回答本报记者关于“证券法在哪些方面具体地加强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问题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措施。

  他指出,这次修订是总结前一段的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首先,和投资者打交道最多的部门,一个是证券公司,因为参与证券交易,就要和证券公司打交道,因此证券公司要对投资者的利益给予相应的保护。证券公司不得欺诈客户,过去出现过证券公司挪用客户的资金,甚至有些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透露客户的资料,使一些不法分子盗用客户的账户,进行非法交易。

  对于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对客户的判断有直接的影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有虚假的就必须要承担责任,包括它的负责人,也是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次特别要强调股东和实际的控制人,如果在幕后怂恿或者指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对于客户的利益保护在这个环节上进一步强化了。

  再有,也是这次修订过程当中争论比较多的问题,现在某些新闻媒体所作的股评对客户进行的误导也是值得关注的。新闻媒体做新闻报道时一定要真实,不能够散布虚假的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同时服务机构中的咨询机构应该规范自身的工作。如果是带有广告性的进行误导的话,投资者可以起诉。

  另外还有登记结算制度。比如客户开户资料的保护问题,特别是出于对客户的交易资金以及证券财产的安全考虑,条例增加了一款。

  还有很多方面都是直接涉及到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这次也加重了处罚力度。这些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李飞还详细介绍了本次证券法修订中的重大制度调整。

  第一,是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面,在交易制度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首先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就是授权国务院对期货交易等制订了管理办法,这样就扩大了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活动的方式和范围。

  另外在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方面,适应证券公司扩大的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的品种,改变了过去证券公司实行的管理办法。

  第二,着眼于加强规范,这是和促进发展相辅相成的。一是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制度,比如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一步完善。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制订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指标。二是强化监管部门的权力,加强进一步的监管,汲取过去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一些教训,对于证券业的违法行为及时地进行处理。考虑到证券市场资金流动的多面性,也借鉴了国外的经验,这次的修改,我们考虑要对证监会的权力加以完善,但同时也对证监会行使权力加以制约。如果证监会监管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使权力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发挥了证券自律机构的作用。特别是对于证券的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从上市的受理,一直到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现在都由证券交易所来进行资质性的管理。同时也进一步发挥证券协会的作用。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现行证券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的条款,这次的处罚条款增加了三分之一。这实际上是总结过去的实践经验,使这部法律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着眼于加大和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在这次的制度建设方面,以及规定上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另外,在信息披露方面提高透明度,加大了这方面的民事责任条款。首先,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只要提供的信息有虚假,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提供信息的法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他们在参与决策的时候,没有赞成这种做法的话,就不承担责任,否则的话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再有,出据有关文件的服务机构,比如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或者是信用评级的机构,对于虚假的披露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也是过错的责任,如果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就可以免责。像这些方面,都是加大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这次根据过去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使这个规定更加严密。

  桂敏杰:抓紧时间制订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则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表示,新的证券法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主要的执法部门,证监会首先是组织学习、宣传好这部法律。因为这次法律的修订范围比较大,首先要学习好、掌握领会这次法律的修改。

  一方面要组织监管系统的监管人员好好学习这部法律,同时也要组织和督促自律组织,比如协会、交易所,也就是业界以及从事这个行业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学习,并要加大对证券法的宣传力度。

  第二,加强培训,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首先是我们系统内部,即监管干部的培训。其次就是整个业界的培训,包括我们发牌照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咨询公司、上市公司,也包括管理人员,要让他们都学习这部法律,可以通过培训来进行学习。

  第三,这个法律在很多方面,要求监管部门,也包括要求国务院制订配套的法规和规章。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我们要抓紧时间,按照法律的要求、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意,制订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则。同时,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也要按照法律新调整的规定,调整他们自己的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结算规则等等。

  第四,这部法律由证监会执行是责无旁贷的,当然也需要各方面、各部门相互配合。需要我们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好,这样才能实施好这部法律。比如授予证监会的一些新的职权,我们要实施好这些职权,我们就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包括这次有很多方面要求证监会制订具体的细则性管理办法,我们也需要和有关方面一起合作制订相关的规定。我们要推动这部法律的实施,也需要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层面上加强联系和协作,我们进行了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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