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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未必缩短股改周期 保荐商称必要程序不可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08:49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朱茵上海报道

  新的《公司法》将在明年1月起施行。按照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而老版《公司法》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提前一个月公告。相比之下,新法缩短了半个月的时间,这为股改周期的缩短创造了外部条件。对于部分准备充分的公司来说,有望在更短时间内完成股改,但是一些保荐机构认为,为了
保证方案的通过,必要的程序不可少,充分的沟通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因此,多数公司的股改周期并不一定会缩短。

  昨日,一位保荐代表人表示,还没有接到沪深交易所有关程序变更的通知,而由于第十六批股改中没有公司的项目,因此还不是很清楚。另外一家保荐机构则表示,在第十六批股改公司中,有已经上报的一些项目,但是,目前还没有得到交易所的有关窗口指导,因此,对于是否有必要提速还需要与交易所和上市公司进行协商。

  从此前的业务流程看,保荐机构以及上市公司都是按照

证监会所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推进股改,这其中需要做的工作不少。一位保荐代表人介绍:在与证券交易所商定时间安排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而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就开始着手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东之间的沟通。一般采取的方式有: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按照前条要求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不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当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股票复牌,此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

  对于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间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而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股东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天。那些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

  由于新的《公司法》将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缩短了。因此,对于一些方案简单,沟通容易的公司来说,就不需要走很长的程序流程。

  但是一家保荐机构负责人认为,虽然在时间安排上可以缩短了,但是对于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在15天内完成股改,沟通的时间就大大缩短了,而期间所需要进行的流程是必不可少的,况且,今后所进行股改的公司,有很多是情况比较复杂的,需要反复进行沟通协商。因此,他认为,上市公司为了保证方案的通过率,可能并不急于缩短沟通时间,提前结束股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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