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前董事徐自发短线交易被广东证监局处罚

格力电器前董事徐自发短线交易被广东证监局处罚
2018年01月16日 10:24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近日广东证监局对格力电器员时任董事徐自发短线交易格力电器股票一案公布了审理结果:对徐自发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以下是公告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徐自发)

  时间:2018-01-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号

  当事人:徐自发,男,1954年8月出生,时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董事,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自发短线交易格力电器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自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徐自发于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26日担任格力电器董事。徐自发在担任格力电器董事期间,于2016年11月24日控制使用“徐自发”证券账户买入“格力电器”股票575,300股,成交金额15,186,457.71元;于2017年5月22日卖出“格力电器”股票400,825股,成交金额13,389,999.29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文件及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徐自发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事后徐自发及时向上市公司进行了报告,并主动向公司上缴了所得收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徐自发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月9日

责任编辑: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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