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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运破产被指损害债权人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 17:11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通运破产被指损害债权人利益

  本刊记者 赵燕凌/文

  外资债权人瑞华认为通运被裁定破产的实质是通过破产逃债,连续将涉及的企业和破产清算组告上法庭,法律专家也指出破产过程的多处违法情况

  5月15日9点,瑞银集团(UBS)旗下的瑞华投资公司(下称“瑞华”)与中集集团(000039)的有关人士和律师来到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这天,该院民二庭不公开审理了扬州通运集装箱有限公司(下称“通运”)破产裁定是否合法。 当天下午,瑞华方面人士又火速赶往江苏省扬州市。两天后,该公司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通运破产清算组。

  据《证券市场周刊》了解,瑞华计划扩大诉讼地域范围,有可能将该债权保护战延伸到境外。此前,就通运的这笔债权,瑞华已经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分别提起了三项诉讼。

  瑞银:通运破产逃废债

  接近瑞华方面的人士告诉《证券市场周刊》,通运破产案件发展到现在,从路径上看,就是破产逃废债。

  事件脉络大致如下:2005年11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将包括通运、通运持有51%股权的扬州通利集装箱有限公司(下称“通利”)债权在内的扬州当地100多家公司的8亿多元不良资产,打包公开招标出售,最后,瑞华竞标成功,买下了这个资产包。

  瑞华在早前的尽职调查中了解到,这个资产包内的主要不良资产在通运、通利两家公司,而这两家公司通过债权重组,完全有希望成为行业优势企业。“但瑞华没想到,这时的通运、通利已经被中集集团托管、租赁,因资产已经脱离出公司,两公司变成空壳,清欠无门了。”上述接近瑞华的人士说。

  瑞华方面认为,中集集团及其关联方还利用其控制地位,转移了通运主营优质资产——2006年3月10日通运以10万美元价格将其持有的通利51%的股权转让给中集集团的关联公司润扬。

  2006年10月,瑞华向扬州中院起诉通运、润扬,请求扬州中院撤销通运与润扬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宣告其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但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6年10月初,通运小债权人老人涂料公司向扬州中院提出通运的破产申请。当月18日,法院即做出通运破产的民事裁定。2007年3月5日,通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通运破产组就拍卖了通运破产宣告日全部实物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瑞华主张但尚未得到清算组确认的抵押财产。

  为维护自己在通运的债权,2006年12月6日,瑞华向江苏高院提起申诉,认为扬州中院裁定通运破产案未经受理程序、审判程序,直接宣告破产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出具错误的裁定书,请求江苏省高院撤销扬州市中院对通运的破产裁定。之后,瑞华起诉中集集团的三家关联公司,称他们侵害了瑞华的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这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7年5月17日,瑞华方面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通运破产清算组。

  王欣新:通运案多处违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王欣新对通运破产案进行研究后认为,即使按照原有的破产法规,该案在程序上也存在多处违法。

  首先,做出破产宣告时间不当。

  扬州中院于2006年10月11日受理了某一债权人对通运提出的破产申请。10月18日,扬州中院就裁定通运破产。此时,案件受理通知与公告均未发出,法院亦未查明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不应受理破产案件的情况。如此匆忙做出破产宣告,令人费解。此外,债权申报尚未开始,法院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未进行全面了解就匆忙宣告破产也是不妥的。如果一些大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或债权得不到确认,通运则可能根本不符合破产条件。

  其次,通知和公告的程序违法。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而本案债权人瑞华收到扬州中院对债权人的通知书的时间为2006年12月5日,早就超出这个时限。扬州中院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已知债权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再次,清算组处理破产财产、抵押财产严重违法。

  通运清算组在2007年2月15日向瑞华发出通知,告知清算组决定于3月5日公开拍卖通运破产宣告日全部实物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并要求瑞华于3月1日前解除上述拍卖标的上设立的抵押权。但是,在清算组要公开拍卖的通运财产中,既有破产财产,也有设置抵押的担保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有权处理包括拍卖破产财产,但前提是债权人会议已经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当时通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自然不可能通过破产财产处理方案。清算组这种擅自拍卖破产财产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另外,扬州中院仅仅依照清算组的申请就裁定解除抵押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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