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项目违法仍实施 金科环境科创板IPO

明知项目违法仍实施 金科环境科创板IPO
2019年12月02日 21:55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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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项目违法仍实施,金科环境科创板IPO,法律严肃性何在?

  来源:梧桐树下V

  原创: Ronald 

  金科环境科创板IPO即将上会审核。翻阅该公司招股说明书,感觉这公司守法意识不强,明知违法行为,仍然明知故犯!而且不只一次。

  金科环境注册地北京朝阳区,成立于2004年7月,2017年11月24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主营业务是依托公司自主研发的膜通用平台装备技术、膜系统应用技术、膜系统运营技术等三大核心技术,从事市政饮用水深度处理、市政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深度处理及资源化等。报告期,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为55%,扣非归母净利润比营收增速更快,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01%。

  单位:万元

  仔细看招股书,“先上车后补票”的违法行为方式可能成了公司业绩增长的助推器!

  一、搞环保的,全资子公司不遵守环保法规被罚款13万元

  2017 年 8 月 14 日,北京市昌平区环保局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喜嘉得在水及污水处理膜滤系统设备的生产组装过程中,在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之时即投入使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情况,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 13 万元的行政处罚。

  喜嘉得已于 2017 年 8 月足额缴纳上述罚款。喜嘉得在受到上述处罚后进行了整改,其生产组装水及污水处理膜滤系统成套设备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污染防治设备均已建设完成,并于 2018 年 4 月 14 日完成了竣工环保验收。

  2018 年 7 月,金科环境将喜嘉得的 10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郭雪莹、雒庆彦,喜嘉得不再为公司的子公司。

  罚款13万元的成本,相对于工程提前投产而产生的收益是微不足道的。

  接下来,再来一个违反法律种类更多的综合违法大项目。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山西省原平中荷项目未办理相关手续即违法投入生产的情况。

  二、招股书的披露

  2018 年 7 月,公司与原平市人民政府签署《深度水处理研发制造中心京津冀转移项目合作协议》,为了兑现“当年完成搬迁,当年投产、当年纳税”的约定,立即启动了工厂从北京向原平的搬迁、临时厂房租赁,以及在自有土地上新厂房的建设等工作。在租赁厂房生产期间,未能及时办理完成在租赁厂房内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项目立项、环保验收、消防验收、排污许可等相关手续,在 2019年 8 月完成了相关新厂房建设后,新厂房开始投入使用,租赁厂房不再使用。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新厂房尚未完成消防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及不动产权登记等手续。虽然原平市政府于 2019 年 8 月出具了书面文件,确认原平中荷不会因为上述情况受到原平市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处罚,并将协调下属行政机关尽快办理新厂房相应手续,但是公司仍面临上述新厂房相应手续可能一直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以及仍面临被上级政府进行行政处罚的风险,公司届时可能需要重新建设新厂房,并因此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三、主要违法事实

  1、在租赁厂房生产期间,未能及时办理完成在租赁厂房内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项目立项、环保验收、消防验收、排污许可等相关手续。

  2、在 2019年 8 月完成了相关新厂房建设后,新厂房开始投入使用,租赁厂房不再使用。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19年11月22日),新厂房尚未完成消防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及不动产权登记等手续。

  四、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

  (一)租赁厂房期间应该遭受的行政处罚

  1、关于未进行立项

  未进行项目立项,又分发改委审批或备案的项目立项,又包括环评立项。

  违反发改委审批或备案的项目立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平中荷项目应该受到的处罚为: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环评方面的立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保部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修改)

  根据原平中荷水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信息,其经营范围为: 城市污水处理;污水深度处理、销售;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设备安装、维修、技术服务;给排水工程设施的咨询、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安装及其他与水处理相关的业务;生产组装水及污水处理设备;水处理药剂销售、技术开发;生产水处理膜组件;自有房屋租赁;钢材、建材(林木除外)、混凝土、水泥制品销售。

  因此原平中荷水务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可能受到“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罚。

  2、关于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关于消防验收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关于排污许可

  排污单位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新厂房投入使用期间应该遭受的行政处罚

  1、违反消防备案的规定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者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各种处罚,除了各种标准的罚款以外,还有责令改正、停产停业、停止施工、责令恢复原状、责令停业、关闭等等。

  五、 净利润占20%的原平公司不是初犯,曾因环保违法被罚款近9万元

  2016 年 8 月 9 日,原平市环境保护局就原平中荷在从事污水处理生产运行过程中出现氨氮、总氮超标排放的情况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处以 8689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查阅招股书,公司在山西省原平市有两个公司,一是全资子公司香港中荷的全资子公司原平中荷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平中荷”),二是原平中荷的全资子公司原平中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平净水设备”)。原平中荷水务成立于2009年1月,2018年净利润1377.84万元,占公司2018年净利润的21%。原平净水设备成立于2018年1月,2018年净利润-0.95万元。

  六、 政府出文不予追究,并不能改变违法行为的性质

  原平市政府于 2019 年 8 月出具了书面文件,确认原平中荷不会因为上述各种违法情况受到原平市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处罚,并将协调下属行政机关尽快办理新厂房相应手续。

  如何看待原平市政府这个书面文件?

  首先,政府部门出具这样的文件本身就是不当行政行为,凭什么一家企业、一个工程违反诸多法律,你可以决定免予追究责任?政府部门出具这样的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一个行为是否违法,是由行为本身和法律决定的,政府部门不予追究并不改变该行为的违法性质。

  实践中,一些地方为了GDP、为了政绩、为了税收,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时间、为了营收、为了利润,一串通,就实施了违法行为,该办的手续没有办,先上车再补票,表面上提高了效率,但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治。

  以往,审核部门审核企业IPO申请时,只要看到政府部门出具不予追究的文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赔偿的兜底承诺,对报告期内存在较大违法行为的企业也就放行了。这种做法的社会效果很不好!要知道,上市前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的企业,上市后,对市场规则更没有敬畏之心!

  对于金科环境这种整个项目综合性违法,而且“先上车后补票”不只一次的公司,是否应该严格把控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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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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