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08月14日 01:25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8月13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8月12日-2019年8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2日15:00至2019年8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 掇刀区迎春大道3号)。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已刊登在2019年7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1名,代表股份808,939,36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494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名,代表股份537,571,8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95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名,代表股份271,367,4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396%。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7人,代表股份284,102,4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8464%。

  3.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8,706,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反对233,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3,869,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0%;反对233,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申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8,705,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1%;反对233,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3,868,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7%;反对233,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邓洁律师与陈晓璇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格林美 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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