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浙江华睿盛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10,798.65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至2017年11月20日,自2017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9,989.3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收到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申1805号应诉通知书,现尚不影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执行,故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近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越创投”)通知,天越创投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2019)浙民申1805号]。余健因与天越创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月8日,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天越创投通知,天越创投与公司参股子公司浙江华睿盛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盛银”)及杭州钱江浙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钱江浙商”)、杭州联创永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创永津”),就浙江宇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天科技”)股份收购违约事项联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收到杭州中院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8-003)。
二、诉讼进展情况
㈠一审判决情况
2019年1月,公司接天越创投通知,天越创投收到杭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01民初4号],认为天越创投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杭州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越创投支付股权收购价款4,698.99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80.68万元(暂计至2017年11月20日,自2017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698.9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创业支付股权收购价款2,057.37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6.68万元(暂计至2017年11月20日,自2017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057.3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创永津支付股权收购价款2,057.37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6.68万元(暂计至2017年11月20日,自2017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057.3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睿盛银支付股权收购价款1,175.64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5.24万元(暂计至2017年11月20日,自2017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175.6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5、案件受理费581,7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86,732元,由被告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各负担146,683元。
被告夏阳、余健因不服上述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9-003)。
㈡二审判决情况
2019年5月,公司接天越创投通知,天越创投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94号],认为夏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次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夏阳负担。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060)。
(三)再审情况
余健因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收到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申1805号应诉通知书,现尚不影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执行,故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因对宇天科技投资款项的可收回性具有不确定性,天越创投2018年已对投资款项计提50%减值准备1,600.00万元。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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