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3月25日(星期一)下午2:5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3月24日-2019年3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9年3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3月24日15:00至2019年3月25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溪街道环山路899号B座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管会斌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19年3月18日(星期一)。
7、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9年3月9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8、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7,934,43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7.1182% 。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217,410,7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1913% ;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20,523,6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269% ;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20,523,6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269% 。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237,934,439 股,同意 237,931,2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520,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4% ;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表决结果: 本议案通过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李樑、邢超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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