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时间过半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时间过半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9年03月26日 03:37 中国证券报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时间过半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0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2),对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四化先生、监事会主席邱荣邦先生及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彭世新女士股份减持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减持计划”)进行了预披露。

  近日,公司收到杨四化先生、邱荣邦先生、彭世新女士出具的的相关减持计划实施进展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日,杨四化先生、邱荣邦先生、彭世新女士预披露的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及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现将其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四化先生、邱荣邦先生、彭世新女士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已过半,杨四化先生、邱荣邦先生、彭世新女士均未减持本公司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不存在差异。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后续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杨四化先生、邱荣邦先生、彭世新女士均不属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杨四化先生、邱荣邦先生和彭世新女士出具的相关减持计划实施进展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奥拓电子 杨四化 邱荣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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