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现地方AMC解散“第一案” 股权转让多轮谈判

吉林现地方AMC解散“第一案” 股权转让多轮谈判
2018年01月27日 02:14 中国经营报

  吉林省惊现地方AMC解散“第一案”

  李慧敏

  在地方政府和各路资本对设立资产管理公司(AMC)趋之若鹜的大背景之下,成立于2015年的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资管公司”)却被股东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金控”)诉请“解散”。此案于2017年12月初开庭审理。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目前,该案件处于法庭调解阶段。

  业界认为,地方AMC设立“开闸”不到5年,国企小股东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解散”,在全国尚属罕见,此案或可称为地方AMC解散“第一案”。

  庭审:双方各执一词

  2017年12月1日,吉林金控诉被告吉林资管、第三人宏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集团”)解散一案,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吉林金控诉称,吉林资管公司成立后,未按行业监管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配备经营管理团队、未能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公司成立不久,注册资金即被宏运集团关联公司借出,导致公司无资金开展批量业务,目前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成立两年来从未开展过批量业务,未能发挥公司设立的目的和作用;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不利于吉林省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故提请公司解散。

  吉林金控2017年8月25日提起的起诉状显示,2015年2月28日,经吉林省政府批准,吉林金控与宏运集团共同发起设立吉林资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吉林金控出资2亿元,占20%;宏运集团出资8亿元,占80%。2015年7月,经中国银监会备案,可以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

  另据记者了解,在庭审过程中,吉林资管公司全部否认了吉林金控所提出的诉讼理由,并反驳了其诉讼请求。

  吉林资管公司代理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浩称,根据双方股东的意愿及经营需要,公司完善了治理结构和风控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经营管理团队,公司运行有序。

  关于资金的出借,陈浩辩称,公司资金暂无使用需求的情况下,为免资金闲置,将资金借出并收取高达10%的利息,符合公司经营范围中“对外投资”的要求。公司账户中并不缺乏可支配使用资金,更不会对批量业务开展造成任何影响。

  关于是否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批量处置业务”,吉林资管公司方面辩称,吉林资管公司2015年7月获得经营资质到不允许开展新业务仅有1年半时间。公司一直在积极寻求批量业务的商业机会,但由于项目条件不好、谈判地位差等原因始终未能形成交易,并非故意不开展批量业务。“如果不顾股东利益,不进行严格的论证考察,不考虑可行性和商业风险,贸然从事大批量业务,反而会将国有资产置于不确定性的风险之中。”陈浩告诉记者。

  陈浩表示,吉林资管公司对外签订的业务合同、创造的利润,可以证明公司实际经营未出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不具备“解散”条件。

  吉林资管方面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吉林资管公司2015年资产总额10.17亿元,营业收入2431万元,利润1454万元;2016年资产总额11.49亿元,收入9065万元,利润8131万元,净利润6098万元。

  为厘清事实,记者致函吉林金控采访,一位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案件正在审理过程当中,建议结案后再报道。记者致电吉林金控代理律师,对方同样表示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便接受采访,建议记者采访当事人吉林金控。

  博弈:股权转让多轮谈判

  关于公司可以依法解散的原因与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均有明文规定。不过,目前看“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要看证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05年、2013年《公司法》修订和司法解释核心咨询专家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指,看原被告双方是否尝试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分立等方式解决问题,不能解决,可申请解散。

  另据记者了解,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双方曾多次协商股权转让事宜,吉林金控和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吉林省金融办”)亦数次致函给吉林资管公司控股方宏运集团。

  2016年11月29日,吉林金控发出的《关于尽快解决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事宜的函》提出:吉林金控对于吉林资管公司股权有优先购买权,吉林金控愿意全部受让宏运集团持有的股权;如宏运集团寻找到投资者,需满足吉林省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对投资者的要求等。

  2017年3月3日,吉林金控发出《关于商请配合调整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机构的函》再次重申:吉林资管公司是专司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平台,不允许任何人依此开展资本运作谋求超额收益,不允许不开展正常业务;谈判期间吉林资管公司不得开展新业务。

  2017年2月,“吉林金控提出及省内企业购买我们持有的股权,只能按照其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购买。”宏运集团方面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吉林金控称吉林省政府高度关注,要求宏运集团转让所持有的80%股权,退出吉林资管公司。不过,对此说法,记者尚未从吉林金控处得到证实。

  同时,记者还注意到,吉林金控2017年3月3日的函原文中并不存在“依照其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购买股权”的字样。上述函件载明:“吉林省政府及有关方面高度关注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鉴于公司成立以来的表现和地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需要,责令我集团通告贵集团,不得单方面向其他机构转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我集团及省内企业购买贵集团持有的股权,转让价格依照资产评估价格。”

  2017年6月19日,在《关于配合转让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函》中,吉林金控再次督促宏运集团放弃幻想,配合吉林省方面调整吉林资管公司股权结构尽快决策,否则吉林省将收回资质授权。此函件同时明确将由吉林省内企业受让股权。

  6月19日函件抄报了吉林省金融办。而在此前4天,2017年6月15日,吉林省金融办对吉林资管公司股东进行了约谈。

  宏运集团方面强调,本应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操作的谈判,但吉林金控对于受让主体(吉林省内国企)、受让价格(按照评估价格)进行了要求和限制。

  为核实相关事实,记者致函吉林省金融办约访,又多次致电请求采访,也亲自到吉林省金融办进行实地采访,但均未得到回应。

  宏运集团方面同时还表示,时至今日集团也不愿意转让自己的股份,而是力求与吉林金控的继续合作,在各方面达成一致并形成妥善安排,但吉林金控不予接受。

责任编辑:关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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