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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宪容:不可一拖再拖 应立即停止征收利息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09:39 东方早报

  早报特约评论员 易宪容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李超最近表示,利息税是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目前中国财政、金融部门正在对取消利息税进行“具体研究”。改革或调整利息税,已经说了几年了,不仅有不少研究者的研究表明利息税早就该取消或改革了,而且在“两会”上也有代表提出取消利息税或改革利息税的议案。因为近几年来,利息税征收不仅没有达到当初设立该
税种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目的,其所导致的负面影响却越来越大。对此,央行的这次表态是一种积极回应,但却不可仅停留在研究与回应上,而是应当机立断,对现行不合理的利息税或是取消或是进行大的改革。

  首先,我们从利息税开征的目的来看。1998年,为了扩大内需,刺激居民消费,政府做出了征收利息税的决定。根据国务院法令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开征税率为20%。利息税的主要征收所指为个人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和外币存储存款所得的利息。

  但征收利息税并没有达到扩大内需,刺激居民消费的目的。近几年来,居民储蓄存款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快,最近居民储蓄上了15万亿的大关。而且,利息税的征收及利率下降使得居民利息收入急速下降,从而导致居民的存款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近几年,3年期、5年期等长期存款不再受宠,居民更倾向于活期和短期存款。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对以银行储蓄存款作为主要投资渠道的广大中低收入民众严重不公,而且增加了存短贷长的银行潜在风险。

  同时,中国利息税征收是按照固定比例税率计征,没有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随着利息所得额增加而提高税率来征收,这样不管家庭的收入多少,只要存款获得利息就得交税。这表面上看起来是公平,但与现代社会的税收原则是相悖的。特别是在中国投资渠道十分缺乏、绝大多数民众的储蓄只能存入银行的情况下,利息税的主要承担者是广大的中低收入民众。所以,利息税的征收必然会导致中低收入民众的相对税收负担比高收入者要高。这样做既与

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公平原则相悖,与政府的
科学发展观
相矛盾,也不能促进消费。因为,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增加,使得他们可支配收入减少,从而导致对中低收入者消费的挤出效应。

  我们再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角度来看,通过利息税征收,政府每年所增加财政收入仅为几百亿,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微乎其微。特别是在目前国家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即使完全取消利息税对国家税收增加所起到作用也是微不足道。

  根据以上的种种理由,中国的利息税改革早就是时候了。因此,对于已经不符合中国社会现状的利息税,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立即取消征收。如果暂时不能立即取消征收利息税,也必须改变目前这种不合理的利息税征收方式。因为,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基本法则来看,目前国内实行的利息税既没有采用世界各国通行所得税收的优惠原则,也没有采取累进税率的规则,而是完全一样的20%的税率。这样做,利息税的主要征收对象是中低收入者,这会导致利息税征收失去了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功能,对广大民众是不公平的。

  对于利息税的改革,我们可以让利息收入纳入到个人所得税中,将利息税与个人所得税合并纳税。这样既可以让中低收入的家庭得到一定的免税优惠,又可以保证国家税收入缴,同时也可以让个人所得税真正起到调节社会再收入分配的功能。

  也可以采取降低利息税起征税点,实行利息所得累进征税的方式,从而让中低收入储户免征利息税。如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利息税所征收就是采取这样的办法。但如何采取这种征收办法,必然在征税技术上有很大的改进,如或是利息税个人申报,或整个银行体系联网,否则,容易引发一些人逃税与避税。

  总之,停止征收利息税或改革利息税征收,已经是大势所趋的事情。相关的政府部门不可一而再,再而三地采取“拖”字诀,而是早就该改革或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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