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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打击商业贿赂必须强化信息披露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 09:36 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乔新生

  有记者朋友在采访中提到,不少学生家长委托音乐老师推荐购买有关乐器,而销售单位为了扩大销售,采取暗中向老师支付回扣的方式,鼓励老师推荐自己销售的品牌。记者朋友问,这种行为是不是可以避免?

  坦率地说,音乐老师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专业经纪人的角色。但由于我国对经纪人实行资格证书制度,所以,音乐老师的行为并不合法。而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账外暗中收取回扣是一种违法行为。

  回扣现象之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屡禁不止,原因就在于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果不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试图用法律来杜绝回扣现象,无异于缘木求鱼。

  正确的做法是,由乐器销售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文化主管部门根据整个文化市场上的销售情况,确定合理的价格指数,然后通过专门的网站向公众公布参考价格,在条件许可的地方,还应当进行乐器的质量检测,然后把检测结果公之于众。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一种价格信息相对透明的市场竞争体系。

  因此,从深层次观察就会发现,商业贿赂其实是政府在管理市场的过程中,没有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商品价格信息)而产生的问题。如果政府能够提供相应的产品信息,这些音乐教师也就难以获得高额的回扣。而按照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执法机关可以对交易的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法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

  中国的许多立法都是单向的直线思维立法,在解决某个市场问题时,没有考虑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而希望借助行政处罚的方式,对经营者起到惩戒的作用。殊不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政府没有及时地提供公共产品服务,那么正常的市场竞争就会被扭曲,不正当竞争就会大量出现。

  当前,我国严厉打击商业贿赂问题,目的在于净化市场,建立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但是,这项活动要想达到目的,政府必须发挥积极作用。原因在于:首先,转型时期,大量的市场信息掌握在政府的手中。如果政府没有及时提供市场信息,那么,必然会出现商业贿赂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商业贿赂不是为了降低或者提高价格,而是为了争取公平交易的机会。如果政府没有对市场上的有关信息加以收集归纳,并且以便捷的方式对外公布,那么,很可能还会出现商业贿赂现象。

  其次,为了防止经营者隐瞒有关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政府应当督促经营者主动向社会披露商品和服务信息。事实上,我国《价格法》等一系列法律对经营者披露商业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等一系列法律对于经营者隐瞒有关信息、误导消费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确保经营者不会利用虚假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明确了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却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督促经营者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结果面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执法机关越来越感觉到力不从心。其实只要把解决商业贿赂的问题变成强化信息披露的规定,市场上的许多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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