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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林:政府首先应保障有房住而不是有房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 10:13 中国经济时报

  盛大林

  建设部日前通报了全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截至2005年底,2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已经有221个城市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地级以上城市的75.9%。北京、上海、河北等地基本实现了对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但部分地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重视不够,7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部要求,各省、区、市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快推进本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区、县,应在年内建立,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据《东方今报》4月3日报道)

  今年年初,“2006年将以建设廉租房为重点”的传言曾沸沸扬扬。而在不久前闭幕的全国“两会”上,也有不少政协委员提议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以廉租房取代

经济适用房。建设部的这次通报,是否就是对上述呼声的回应呢?

  中国解决城镇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形式有三种:提供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和提供廉租房。目前,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租房补贴的形式很少被采用,而经济适用房则为大多数城市所热衷。但经济适用房制度实施近十年来,在操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方面,尽管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明显低于商品房,但真正的低收入家庭依然买不起;另一方面,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中高收入家庭买到了经济适用房。由于严重供不应求,很多地方都出现了“炒号”或“倒号”的现象。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开发企业中的一些人甚至把房号当成了“寻租”的资源。与此同时,不少开发商还抱怨价格上的“双轨制”扰乱了

房地产行业正常的市场秩序……

  为了解决“开着轿车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问题,各地政府的房管部门也都采取了不少措施。但由于申请者太多,房管部门根本不可能逐户核实,更何况审查者有时候还会故意“睁只眼闭只眼”。有的城市规定申请者必须持有单位或居委会开具的家庭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证明,但这种证明的证明力并不强,开具这样的证明也难不倒不合条件者。由于政府的投入毕竟有限,经济适用房的覆盖率一直很低。而最低收入家庭仍然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问题则根本没法解决。

  相比之下,廉租房则具有很多优越性。一是覆盖面大。与经济适用房同样的投入,可以解决更多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二是自然“拒绝”高收入者,使“审核难”问题迎刃而解。因为廉租房各方面的条件都比较差,有钱人一般不愿意租住。当然,要保证这一点,廉租房必须严格执行“低标准”,比如小房型、低配置等。再者,廉租房的流转性强。经济适用房一旦售出就成了私人财产,即使房主以后发财了,也还在继续享受政府的优惠。而廉租房的所有权永远属于政府,低收入者致富后可能退租,从而让更多的低收入者受惠,这就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有限的政府资源的效率。同时,廉租房与房地产市场各行其道,“井水不犯河水”。

  今年“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出:“老百姓希望居者有其屋,都愿有属于自己的房子。”这就要看政府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以及保障能力。老百姓都“有属于自己的房子”固然好,但政府有这样的保障能力吗?没有。政府应该有这样的责任吗?不应该。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政府能做到这一点。依靠政府保障的“居者有其屋”应该理解为让老百姓都“有房住”而不是“有房产”。在政府财力及保障能力相当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降低保障的目标和标准。

  按照政策设计的初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是分层次的,即廉租房的保障对象是最低收入家庭而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相比之下,最低收入家庭当然比中低收入家庭更需要帮助。作为政府,当然应该把对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放在优先的位置上。在很多最低收入家庭连“有房住”都还没解决的情况下,政府却让一小部分低收入家庭“有房产”,肯定很不合适。

  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各种住房保障制度中最经济、最公平、最能满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就是廉租房。因此,建设廉租房应该成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首选。建设部此番力推廉租房,大概就是这种思路的体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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