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丫山
湖南省制定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将于近日实施。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或充当保护伞为亲友经营小煤矿提供便利条件、谋取私利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
毫无疑问,湖南的做法有着积极意义。然而人们也不可盲目乐观,10万元重金之下未必就有勇夫。用理性的眼光来看,这一规定要产生实际效果,恐怕会遇到许多问题与阻力。
一个事实是,目前我国许多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责任意识并不强。一些职工知道所在单位领导是一个“红顶商人”,并且自己有实实在在的证据,但他们更多时候选择了沉默。道理很简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便是有巨额的奖金诱惑着,对于多数人而言,也会觉得通过举报他人的方式获取钱财,没有切实的安全感。事实上,煤矿工人可能关心的并不是煤矿老板戴不戴“红顶”,而在乎所在煤矿能不能多拿钱,发不发得起工资,煤矿是不是把他们当作人对待。
严格地说,职工与单位实际上是一种劳资合作关系,而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事实上,在人情关系、劳资关系、利益关系等等的综合作用与冲突下,没有必然监督责任的职工是很难作出举报选择的。
从另一角度看,能投资入股、参与煤矿或充当煤矿保护伞的人,多是政府中一些有着身份背景的人物,这些人的消息多是非常灵通的。不仅如此,许多煤矿的矿主本身跟当地政府部门甚至是安监局的工作人员就有一定的联系。如此一来,举报能起到多大作用?有关举报者的情况,接受举报的部门能不能做到严格保密,都是一个问题。
总之,让某一单位或个人举报“红顶商人”的举措,只能作为政府实施打击“红顶商人”的辅助性手段,它只是一道额外的防火墙,而常态的监督与管理仍应是政府的重任。因此,举报奖励办法出台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规定让最了解事情真相且最具有责任感的人充分享有发言权的同时,有了一笔丰厚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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