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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改革:从划分收支到规范权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02:18 21世纪经济报道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这个讲话实际上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可以说是改革的开篇语。邓小平提出,“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经济管理权,在经济计划和财政、外贸等方面给予省、市、区更多的自主权。因此,放权让利成为早期改革的主要措施,而财政方面则是重点。

  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这是改革以来财政体制的第一次重大调整,但是,从内容来看,它与改革之前的财政体制调整并没有太大的区别。1951年以来的财政体制,虽然经历多次改变,但主要特征基本上都可以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来概括,调整的只是分成方式和比例。

  所谓“划分收支”,可以形象地称为“分灶吃饭”,是指按照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中央所属单位(企业、事业、机关)所需的投资和费用归中央财政支出,地方所属单位所需的投资和费用归地方财政支出;与此相应,中央所属企业收入归中央,地方所属企业收入归地方。除了划分企业方面的收支,中央和地方还要划分各项税收,一些税种收入归中央,一些税种收入归地方,有些时期还将一些税种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当地方支出超过其固定收入时,调剂收入部分或全部划给地方。按照1980年的规定,关税划给中央,工商税作为调剂收入,其他税种则划给地方。

  地方收入大于支出的地区,需按一定比例将一部分财政收入上缴中央;地方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区,中央则按一定比例补助。地方完成上缴之后,剩下都是自己的,结余作为机动财力,可以自行安排使用,这就是“包干”,也可以称为“收入分成”。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成比例有很多种确定方法,比如总额分成、分类分成、超出分成、增收分成、固定比例留成,改革之前,中央不断调整分成方法和比例,改变地方的机动财力。1980年实行的可以说是分类分成,地方收入和调剂收入的分成比例不同,地方收入大于支出的,按一定比例将一部分地方收入上缴,调剂收入的分成比例为零;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区,则获得全部地方收入,还可以按一定比例分得一部分调剂收入。分成比例或者说“包干系数”以1979年财政收支预计执行数作为基数,通过计算得出,原则上一定五年不变。

  198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和第二步利改税,使得财政收支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当五年期限结束时,1985年又做出了重大调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这次调整的特别之处是加入了“划分税种”,此前的体制可以说是“分成制”,此后则朝着“分税制”的方向发展。但1985年的实质改变不多,基本框架仍然是“分灶吃饭”和“分级包干”,主要的改变是做了一些替换,比如企业所得税代替企业收入,共享收入代替了调剂收入。在分成方式上,本来是要采取分类分成,但因为税制改革带来了较为复杂的情况,因此决定暂时实行总额分成,地方收入和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财政支出挂钩,确定一个分成比例。

  198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办法的决定》,对分成方式做出调整,对3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采取不同的分成方式,包括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额递增包干、定额上解,对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区,则实行定额补助。相比分类分成,这些分成方式对中央收入较为不利,再加上国营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纷纷下放地方,因此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

  为了改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持续下降的局面,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在1993年底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开始进行分税制改革;2002年又进行了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基本改变了按照隶属关系划分收支的做法。同时,也不再进行“收入分成”或“分级包干”,但为了照顾地方既得利益,对地方进行税收返还。分税制的目标是根据权利和责任相对应的原则(事权和财权相匹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种,1994年和2002年的改革改变了按隶属关系和比例划分财政收入(财权)的做法,但在支出责任(事权)的划分上,仍然不够清晰,有按照隶属关系划分的痕迹。进一步明确支出责任,以及以此为基础重新划分税种,应当是今后财政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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