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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享受国企红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 11:26 《中国投资》

  2005年末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发言中提出“为了明晰产权、改善公司治理,国有企业分红问题、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股的投资收益和分红问题,都需要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认真加以讨论”;10天后,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亦公开表示,从2006年开始国资委将正式试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场关于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变革开始展开。

  目前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辖的169家中央企业,每个中央企业都是一个集团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他们旗下都有众多的国有企业和控股、参股公司,也分别享有这些国有企业、参股控股公司的红利。但是,这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国家并未能主动根据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需要等方面统筹安排这些红利的有效再投资活动。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依法纳税不是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范畴。任何性质的资本只要投资于境内进行工商业活动,都要根据国家的有关税收法规缴纳相关税费,这一点大家是平等的,其区别仅仅是不同性质资本的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所差别而已。

  国有资本为什么必须在所投资企业中分享红利

对于破除垄断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2006年以前,国有企业改革尽管已经取得了较大突破,尤其是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改革:大型国有企业改制面超过50%、中小国有企业改制面超过85%。但是,对于国内垄断型国有企业(也是大型国有企业),企业改革却踯躅不前。尽管2005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改革还是进展甚微。由于国有企业不向国家分配红利,这些垄断企业的经营收益,包括行业垄断利润都由这些企业支配使用,这样的利润分配机制对于这些垄断企业尽力维护自己的垄断地位本身就是一种正向激励,垄断地位越牢固,可能获取的垄断利润和其他垄断收益越高,企业的话语权越高。另一方面,破除垄断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在增量投入方面做文章,通过改变增量投入结构培育新的竞争力量。对于原垄断性国有企业,如果其竞争力量对其所在行业的新增投入大于这些垄断性企业自身的新增投资,只要这种差距足够大、持续的时间足够长,新的竞争力量就足以改变原来的行业垄断型存量格局,从而起到破除垄断的目的。而要求垄断性企业向国家分配红利一方面可以减弱这些企业自身继续维护其垄断地位的力量,另一方面又使得国家有足够的财力扶持新的竞争力量,对破除垄断意义重大。

  破除垄断本身就是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面。而且通过国有资本利润分享机制,国家调整对不同行业的新增投入水平就具备了充分的资本来源,而新增投入水平的调整也是国家动态调整国有经济结构的重要手段。

  国家实现资源收益权利的必然手段

  在国际国内近几年的持续能源危机中,国家的煤矿、石油等资源性行业企业的利润取得了巨幅增长,这当中最重要的是国家资源性收益的巨幅增长,而不是这些企业的经营效率高于其他行业的企业经营效率所致。但是,目前这些资源性收益全部沉淀在这些企业或企业集团中,国家的资源收益权利无从体现。只有国有资本真正从所投资企业中分享红利,国家的这一权力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对于发挥国有资本经营企业效率

  将起到重要作用

  在目前的利润分配机制下,垄断性国有企业享有垄断利润,资源性行业企业享有资源收益,而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却要逐步退出其所在领域,不同行业的国有资本经营企业的经营条件非常不平等,这极其不利于准确评估这些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通过国有资本利润分享机制,调整不同行业国有资本经营企业的经营条件,使得大家基本在同一水平上经营国有资本,是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激励约束相容的国有资本经营监管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发挥国有资本经营企业经营效率作用重大。

  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国家在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不足问题。有人做过测算,2002年15.9万家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利润总额为5589亿元,而同期小学和初中的学杂费收入为270亿元。也就是说,如果2002年政府能从国有企业那里获得4.8%的分红,就可以免除当年所有对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收费。国有资本分享红利对于解决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资金不足问题至关重要。

  国有资本分享红利

  需要解决的重要难题

  1.利润分配到哪个层次

  现在的国有资本经营架构下,各个中央企业集团作为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是从其投资企业分配红利的,只是这些企业集团不把红利交给国资委和财政,也不给其它任何人,而用于自己投资或者养人。所以,建立国有资本利润分享机制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确定国有资本在哪一个组织层次分享红利?不管是现在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还是以后越来越多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直接运营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经营单位,只有他们最终向国家机构分配红利,把这些红利纳入国家预算体系,国有资本才真正实现红利分享权利。

  2.不同企业向国家分红的比例是否需要一致

  从公司治理理论上讲,不同企业向国家分红的比例应该有所区别,由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确定分红比例,但是,这样就会导致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谈判成本极高,现实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如果简化处理,采取分红比例一刀切,就可能导致鞭打快牛、企业隐藏利润。所以,不同企业分红比例原则的确定,也是一个重要课题。

  3.如何实现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这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挑战

  通过利润分享机制,实现国有资本收益权利,解决了国家通过调整增量投入的方式来调整国有经济结构的资本来源问题,但如何调整国家在不同领域的增量投入水平,如何协调不同投向的资金比例、如何协调国家不同机构的利益矛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重大挑战。

  4.国有资本红利再投资决策机制和资金投向问题

  国有资本利润分享机制是一个系统问题,国家有关机构收取相应红利只是问题的开始,这些红利如何纳入国家预算,哪个国家机构或哪些机构联合执行再投资决策,红利对应资金投向什么领域,是先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建设所需资金,还是保证国家企业改革所需资金,还是国家用于产业投资实现资本保值增值,这些都是很现实却又很难理清的课题。

  国有资本参与利润分配

  的方向性建议

  国有资本参与其经营收益分配日显必要,这种利润分配机制是指最上层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国家的有关机构分配红利,而且把这些红利纳入到国家的预算中。

  国有资本利润分配机制是一个系统机制,除了需要考虑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等分配环节的具体问题外,还必须系统考虑所分得红利的正确使用和再投资决策机制等相关问题:红利所得是用于补充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所需资金、还是用于国家再投资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应该由哪个机构进行或组织进行投资决策。

  在改革初期制度建立阶段,不同国有企业的分红比例暂时宜实行一刀切的办法,统一按一个比例分红,并通过加强

审计监督等配套机制,防止企业隐藏利润等,待改革逐步到位国家相关机构具备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时,再逐步过渡到不同企业具体分红比例个别确定的模式,实现国有资本的高效运转。

  李友忠

  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 博士

  美国信特投资管理公司金融投资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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