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补贴购房的不适用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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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 10:00 红网 | |||||||||
《新京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学家林毅夫在小组讨论间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自己并不完全赞成建经济适用房,而是鼓励多建普通房,标准不是很高,但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不要一味地把房屋价格提前压低。他同时认为:对于需要补贴的特殊人群,如教师、公务员、医生护士等,给予现金补贴,让他们到市场买房。 根据2004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
无论是经济适用房、现金补贴还是别的什么福利保障方式,其意义和作用都一样:作为“二次分配”的手段之一,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社会保障之职的政府将一部分公共财力补贴在住房条件未达社会平均线的特定人群身上。这样的表述也许并不全面,因为政府在解决“居者有其屋”的整个过程中,不仅要直接从财政拿一部分钱,还可以施以特殊政策,更要把人力、时间以及努力投入到这项工作之中。财政的钱当然是公共资源,而有关政策、政府为此努力工作所创造的价值,同样也是一种公共资源。 假如说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公共资源”有两种乃至三种、四种投入方式,那么,仅就经济适用房和现金补贴两种方式的“投入产出率”作以比较,无论这笔帐怎么算,笔者都觉得前者具有更多的“经济合理性”,而后者不仅显得“不经济”,也缺乏可操作性。 经济适用房制度在我国已实行了七、八年之久,虽然在生产、定价、购买控制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乃至明显弊病,但不能因此草率地诋毁它在整体上的适宜性。或者说,经济适用房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其症结恰恰在于未能真正按照经济适用房的内在规律办事。事实上,不少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都是由政府委托给了几个大的房地产商,失控乃至“异化”的现象未能避免。例如,在户型、定价、销售策略等等问题上,政府和受委托的开发商难免各有其价值目标,究竟谁说了算、谁制约谁,常常难以分辨。 完全可以假设出一种较为理想的状态:其一,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从总量控制、规划审批、户型设计、土地征用、材料节约到环境保护,操控权均真正掌握在以“大庇天下寒士尽欢颜”为己任的政府有关部门手里。其二,由于建立了科学、透明、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不仅能防止权力腐败,而且可保证运作效率最高。其三,经济适用房建设虽然委托于开发商,但它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商品,由于其价值目标主要在于社会效益,因此保证它与商品房“井水不犯河水”,实行“双轨制”运行。其四,和其它生产活动一样,建房也有一个“规模经济”的问题。可以设想,任何一个实力雄厚的私人房地产商,其生产规模上的“经济性”都无法和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的生产相媲美。 只要政府有决心且真正出于公心,要达上述理想状态其实并不难,因为人们常说的体制性、制度性障碍,在这里似乎并不算多。 近些年,商品房价格畸高一直是一大社会难题,虽然政府采取了这样那样的调控措施但均未见实效,而所谓的“经济适用房”其售价也跟着水涨船高,致使很多低收入家庭虽然拿到了指标却望房兴叹。原因之一是,经济适用房的运行“轨道”并不清楚。假如按林委员的建议取消经济适用房而改为普通的商品房,其售价将更加难以预料和控制。即使政府发的现金补贴为数可观,而且发放对象准确,未见得能切实解决基本居房保障问题。而一旦实现真正意义的“双轨制”运行之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可完全脱离复杂多变的市场的干扰,从而做到价格上最“经济”,房屋结构以及居住功能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来说最“适用”。 同时应考虑的,是贫困乃至特贫人群的居住难题:按照笔者上述的理想假设,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也许可降至最“经济”,每平方几百元、上千元总还是要的。假如需要买一套80平米的住房,同样需数万元。这对于一个月收入只有几百元的特困家庭来说,即使领到了三、五万元的政府补贴,仍然可能可望而不可及。由此,参照香港或某些国家的做法,政府向这一群体提供廉租房则是唯一的选择。至于廉租房怎么建、怎么能将成本降到最低以及怎么管理,只要有了建设、管理真正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的成功实践和经验,并非什么困难的事儿。 (稿源:红网) (作者:刘以宾)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