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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提升国资监管能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10:21 上海国资

  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股东代表)只有一个,即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王杰/文

  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出资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内部治理结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方面做出重要修改并具有全新的制度安排,对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制度,促
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完善国有资产出资监管,规范国资监管机构的管理行为,壮大国有经济,促进国有资产依法运作等方面将产生历史性的积极影响.

  国资出资人法律地位得以确认

  新《公司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规定从法理上确立了三个方面的理念:一是国有独资公司从责任形式上是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从而确保了按公司制的机制运行;二是由国家单独出资并且委托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从而规范了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离,适应了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做到了产权明晰,政企、政事、政资三分开;三是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股东代表)只有一个,即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而把党的十六大所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实现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

  国资监管行为更趋规范化

  新《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人设立和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公司的“宪法”,作为一个组织,其法律人格的一切行为能力都应有公司章程予以规范;公司章程是私法自治性质的公司主体的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股东意志的基本载体和法定表现形式,由国资监管机构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是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

  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不是在历史地形成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而是以反映人的超历史的自然本性的法律为基础的,是法律创造了制度,而制度又以最高的形式——法律来实现,所以马克思认为,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历史的,都是特殊历史阶段中特殊社会结构的产物。新《公司法》关于完善和规范出资人代表的一系列法条,将极大地推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改革发展在国资国企改革和发展中的巨大进步。

  任意性规范推助国资监管能力

  新《公司法》大幅度减少强制性规范,并同时大量采用任意性规范,从而与国际《公司法》的立法趋势更加融合,也体现了本次《公司法》修订更多地采取私法自治的理念。

  一方面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是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公司法》上的表现,诚如我国当代法律界权威江平教授所言“意思自治极力推进任意性规范,以无限多样的契约触及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克服强行法无法周延所有社会关系的局限性”。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如何把握增大了的任意性规范对市场风险的控制,防范《公司法》律风险,这些都急需引起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注。

  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和水平是新《公司法》对国资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提出的重大课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不断提升运用法律的能级,是我们必须正视和面对的形势和任务。

  作者系上海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处长

  配合两法修改 力推机制创新

  凡是与两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尽快进行修订或废止

  在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之际,有关专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举行的《证券法》、《公司法》座谈会上畅谈了自己的看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新修订的两法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坚持了正确的方向,指导思想明确。 二是在发展资本市场的体制和机制方面有了新的调整和创新,突破较多,如在继续加强证券市场行政监管的同时,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为证券经营机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法律环境的同时,加强了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控制,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对证券发行等主要制度予以法定化的同时,授权国务院、证监会等根据市场需要予以调整的权力。三是总结原两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明确了一些操作性规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透露,为了贯彻实施新两法,国务院办公厅将专门发文作出部署,国务院法制办将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对有关法规进行清理,凡是与两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尽快进行修订或废止。

  目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修订完毕。今后要抓紧制定、修改两法的配套法规,包括《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投资者保护基金、独立董事等方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透露,近期内最高人民法院将安排全国法院系统的培训工作,同时做好新旧法的衔接工作,做好相关的司法解释。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认为,两法的实施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在两法实施后,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对两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市场各方能够切实转变观念,努力营造有利于两法实施的外部环境。同时,将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创新,引导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积极研究国际资本市场产品和业务创新的趋势和实践,对国内市场推出金融创新的可行性和方案设计进行深入论证,把握好推出新产品、新业务、新机制的节奏和时机,加强市场推介和投资者教育,维护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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