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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过程中弱势群体所受到的利益损害要补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11:31 潇湘晨报

  “因改革创新的一些具体措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这是日前经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中出现的内容,而在此前,该《条例(草案)》曾以出现“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此,作为对“改革宽容”条款的补充,此次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增加了上述“开全国先河”的“改革损害要补偿”条款。(《工人日报》1月20日)

  这个“先河”开得好。任何一项社会活动都是有代价和成本的,作为制度创新的改革实践,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在谈改革收益的同时,成本以及“收益-成本”如何分配分担问题,同样不可忽视。虽然从理论上讲,改革的收益与成本应该是基本对等的,但在现实中,尤其是当前社会利益群体阶层不断分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公平博弈环境不佳的现实背景下,情况显然没这么简单——不仅普遍存在强势群体过度占据改革收益而由弱势群体支付改革成本的现象,而且,一些原本设计初衷良好的改革常常从一开始就被既得利益者把持,改革的过程不可避免地扭曲异化成一个既得利益集团利益最大化、其他改革参与者利益不断被侵蚀剥夺的过程。

  近来不少曾被公众寄予厚望的教育改革、

医疗改革,之所以频频遭人诟病,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改革的“收益-成本”的分担结构不合理、补偿机制出了问题——既得利益者大得其利,而弱势者付出代价太大。以教育改革为例:十几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幅度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这些当然都是教育改革的成绩,但与此同时,财政性教育投入比例多年徘徊不前、不升反降,教育乱收费屡禁不绝,学费飞涨、“读不起书”的抱怨不断,
家庭教育
负担沉重成为困绕社会的三大民生问题之一。

  关于改革的过程中利益分配问题,经济学家卡尔多曾提出过一个“卡尔多标准”,大意是,在改革总收益大于总成本的前提下,如果改革受益者能补偿受损者的损失,那么改革就是值得和可持续的。显然,在理想的“帕累托改进”(总福利增进而无人受损)式改革已经不再的情况下,关注改革成本补偿,注重不同利益群体间“收益-成本”公平的卡尔多改进式改革,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深圳首开先河地提出“改革损害要补偿”,无疑是一个令人期待的示范。

  □张贵峰(湖北 自由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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