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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产权市场的多重积极意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10:57 上海国资

  新公司法取消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制度,体现了便利投资,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尊重市场调节机制的立法理念。

  任胜利/文

  今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新法突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对我国产
权交易市场建设和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从事产权交易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市场的人员来说,深入领会新公司法,切实把握市场交易的“三公”原则,才能彰显产权交易市场和股权登记托管平台的公平公正性质,才能为资本市场中相关各方提供优质服务。

  明晰产权关系

  长期以来,国有资产产权的终极归属问题,一直是公司依法治理的一个难点。法律界对股权性质及其与所有权的关系,也颇有争论,其中占主流的是“双重所有权”说法。将企业财产与国家财产混同的直接后果就是企业独立人格的丧失,其作为经济主体的责任能力丧失,国家必须对企业承担最终的责任。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国家对企业职工的补偿安置就是这种最终责任的体现。

  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原《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在新公司法中予以删除。

  鼓励投融资活动

  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数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限制;取消了对发行债券的公司主体范围的限制,扩大至所有公司主体,债券发行主体资格上不再存有歧视。同时,增加了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极大激发了广大民众的投资热情,体现了鼓励投资创业的立法用意;还增加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许可条件。

  值得关注的是,原《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在新公司法中修改为“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此规定对证券交易的发展创新留出了足够的法律空间,也是对党中央所倡导的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精神的积极响应。

  落实中小股东利益

  新公司法赋予了少数股东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将股东的知情权落实到查阅公司账簿,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规定对公司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享有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公司陷于僵局时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特别是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或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弥补了原《公司法》的一大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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