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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东北税改优惠范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10:0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陈光)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出了《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做出了规定。

  《通知》表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外的企业,包括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内的
集团公司设在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外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不得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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