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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实行问责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9:26 新京报

  银监会通过《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和《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

  本报讯 (记者 陈光庄 士冠) 记者昨日从银监会获悉,8月26日,银监会第36次主席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严格处置工作的尽职问责制。而对中资银行衍生品业务的监管指引也将加快制定。

  据悉,两个《指引》详细内容不久将会公布。

  不良资产处置实行尽职问责制

  会议认为,银监会将进一步完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不尽职行为以及违法违规问题。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对资产剥离收购、管理到处置各个环节,都提出了基本尽职要求,对潜在的风险点进行提示,并为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创新预留空间。

  据悉,会议要求,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并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控制定价过程中各环节的风险。坚持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处置信息公开,提高处置透明度,努力实现处置回收最大化。要逐步实现专业化清收,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人员与债务人、保证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银监会还强调,要明确界定交易前、后手及多次交易参与方的法律责任与权力,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严格处置工作的尽职问责制。

  审慎监管外资银行衍生品业务

  会议上通过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则将对外资银行的衍生产品业务实行审慎监控。银监会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将统筹考虑市场风险与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的监管,加强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现场检查,明确非现场监测的实施路径、信息框架和监管信息报告要求。

  背景

  目前,不良金融资产剥离、管理和处置中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引发了一些违法违规案件,导致银行业资产流失,这反映出当前我国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处置业务运作尚不规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在处置不良资产、支持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以及培育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不良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也存在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要尽早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据银监会公告整理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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