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临沂中支被罚15万:财务资料不真实

平安人寿临沂中支被罚15万:财务资料不真实
2018年11月09日 16:22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1月9日,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保监局披露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规定。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存在财务资料不真实、个人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保监局决定对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处以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李超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当事人金鲁强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王兴刚、蔡玉霞、张健、胡跃伟、段雨晴、张雪、刘德宝、郑云、周川芳、王艺桦、王子新、王进警告。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筹〔2018〕76号)

  鲁银保监筹〔2018〕76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临沂中支)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府左路南段东侧百联华府3号楼

  主要负责人:于江宁

  当事人:李超

  身份证号:37132619860918XXXX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临西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临沂市临西支公司)负责人

  当事人:金鲁强

  身份证号:37130219851115XXXX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南坊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临沂市南坊支公司)负责人

  当事人:王兴刚

  身份证号码:37080219750127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临沂中支个人保险代理人

  当事人:蔡玉霞

  身份证号码:37282919770911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临沂中支个人保险代理人

  当事人:张健

  身份证号码:37132819920315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临沂中支个人保险代理人

  当事人:胡跃伟

  身份证号码:37280119700514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临沂中支个人保险代理人

  当事人:段雨晴

  身份证号码:37282719750411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临沂中支个人保险代理人

  当事人:张雪

  身份证号码:37131219880120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临沂中支个人保险代理人

  当事人:刘德宝

  身份证号码:37132519830917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临沂中支个人保险代理人

  当事人:郑云

  身份证号码:37282419721020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临沂中支个人保险代理人

  当事人:周川芳

  身份证号码:37280119740301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临沂中支个人保险代理人

  当事人:王艺桦

  身份证号码:37280119681223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临沂中支个人保险代理人

  当事人:王子新

  身份证号码:37132719710127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临沂中支个人保险代理人

  当事人:王进

  身份证号码:37132819821006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临沂中支个人保险代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平安人寿临沂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有关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财务资料不真实

  2017年至2018年8月,平安人寿临沂市临西支公司、平安人寿临沂市南坊支公司通过列支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报销公司的“营业部营运基金”。

  时任平安人寿临沂市临西支公司负责人李超、平安人寿临沂市南坊支公司负责人金鲁强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

  (一)2018年,平安人寿临沂中支王兴刚、蔡玉霞、张健、胡跃伟、段雨晴、张雪等6名个人保险代理人在销售某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宣称疾病确诊后保险公司即可赔付,与实际不符。

  个人保险代理人王兴刚、蔡玉霞、张健、胡跃伟、段雨晴、张雪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2017年至2018年,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刘德宝、郑云、周川芳、王艺桦、王子新等5名个人保险代理人在销售某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宣称“收益比银行利息高”、“两三天就要停售”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

  个人保险代理人刘德宝、郑云、周川芳、王艺桦、王子新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018年3月,平安人寿临沂中支个人保险代理人王进在向投保人销售某保险产品时,未向投保人告知该产品退保损失情况。

  个人保险代理人王进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财务资料复印件、虚开发票报销费用情况统计表、相关负责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投保人回访录音、相关个人保险代理人出具的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证明。

  综合上述情况,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平安人寿临沂中支罚款13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超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金鲁强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上述个人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王兴刚、蔡玉霞、张健、胡跃伟、段雨晴、张雪、刘德宝、郑云、周川芳、王艺桦、王子新警告。

  三、上述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王进警告。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银保监局筹备组

  (山东保监局代章)

  2018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赵子牛

保险 罚款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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