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盐城中支虚列费用 被责令改正并罚款18万

浙商财险盐城中支虚列费用 被责令改正并罚款18万
2018年02月11日 16:51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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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2月11日消息,据保监会公布,浙商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连收两张罚单。经查,该公司多处虚列费用,被保监局责令改正并罚款15万元。相关责任人王坤成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苏保监罚﹝2018﹞2号

  当  事  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地      址: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1幢1001室(CNH)

  主要负责人:王坤成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4-6月,你公司以“办公用品”名义多报销费用7575元;以“工作服”名义多报销费用9200元;以现金形式收取退回“车辆租赁”费用24000元。上述事项金额合计40775元,并用于支付其他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及附件的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1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8年2月8日

  苏保监罚﹝2018﹞6号

  当事人:王坤成

  身份证号:32090219800207****

  住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1号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4-6月,该公司以“办公用品”名义多报销费用7575元;以“工作服”名义多报销费用9200元;以现金形式收取退回“车辆租赁”费用24000元。上述事项金额合计40775元,并用于支付其他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及附件的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8年2月8日

责任编辑:杨畅

保险 当事人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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