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天翔 发自上海
“世博会强制保险的规范,可能会涉及到世博会强制保险在各国的法律适用性问题。也就是说,开展世博会的强制保险业务,各国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这是世博会组织者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副局长吴云飞日前在“第二届世博保险论坛”上表示,“在研究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保险方案
时,首先要考虑和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环境、中国保险业的具体情况,把世博会保险与中国的实践情况相结合。”
据了解,国际展览局(BIE)为规范世博会的举办工作,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指导性文件——凡是举办世博会的国家,都应当遵照BIE的有关规定,向BIE提交包括《注册报告》、《一般规章》等文件来作为该国政府向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总的来看,世博会的组织方都遵循BIE的有关规定,在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中对强制保险业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组织实施、承保方式、险种设计和市场运作等方面都根据各国国情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采用什么样的承保方式是研究和思考世博会保险的一个重要问题。选择、确定合适的承保方式,是上海世博会保险业务成功、有效运作的关键。”吴云飞表示,“历届世博会已经出现了‘基金式’和‘互助式’两种承保方式。只有确定上海世博会的承保方式,才能为后续的保险公司招投标、险种设计等工作奠定基础。”
事实上,“基金式”和“互助式”都是世博会组织者采取的保险方式。“互助式”和“基金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了世博会保险的市场化程度。在“互助式”的承保方式下,世博会的组织者主要负责制定保险方案,经过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和保险费率等具体内容。组织者和参展方的保险事务交给承保的保险公司承办。
吴云飞称:“各国的立法体制、法律环境和保险市场发育程度差别较大,但为实施世博会强制保险,各国都进行了法律环境的建设。”另外,他还表示,国际展览局对世博会强制保险的大类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国也都会根据本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类别的具体强制险种。
“类似奥运会、世博会等国际性的大型活动,将越来越多地在我国举办,如何化解、转移这些对社会、经济影响重大的大型活动的风险,将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着眼点。”吴云飞表示,“在开展世博会强制保险的过程中,主办方和保险公司之间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运作体制,世博会的组织方和保险公司必须密切合作,‘政府主办,市场化运作’是近年来各国世博会保险的基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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