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寿险营销员良莠不齐,而保险公司又缺乏对其不良行为的约束机制,很多消费者买保险时被“忽悠”,而事后追悔莫及的事儿屡见不鲜。结果往往是消费者遭受了损失,而造成这种后果的寿险营销员却得不到任何惩罚。随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发布,这一现状有望得到彻底改变,消费者买寿险有了保护伞。
从明年起,寿险营销员卖保险时再“忽悠”投保人,将会为此付出5年甚至终身不能再卖保险的沉重代价。11月16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一旦寿险营销员被发现有不良业务行为,将会背上5年的“黄牌”或“红牌”警告,情节严重的将被驱逐出寿险营销行业。
该规定由协会所属北京21家寿险会员公司共同制定,并承诺遵守执行。《规定》明确了26种被纳入警示信息的违规行为和相应审调查审核程序,适用于与协会寿险会员公司的所有签约寿险营销员。寿险营销员是指受寿险公司委托,在寿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寿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行为“不良”
红牌罚下没商量
据悉,《规定》对寿险营销员的警示信息分为“黄牌”和“红牌”两种。
例如,寿险营销员在招揽保险业务时,对所属保险公司或所推荐的保险商品没有如实、全面地向投保人介绍说明。特别是因误导造成保险客户对所购买保险商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生效时间、保险有效期间、保险费用、索赔条件、退保等问题产生重大误解时,将被处以“黄牌”警告。对于被登录黄牌警示信息的寿险营销员,协会要求各会员公司应当慎重聘用或签约,重点监督、跟踪记载其业务行为,发现有不良业务行为时,及时与协会秘书处沟通情况,必要时由协会秘书处启动审查程序转入红牌警示信息。
而被处以“红牌”警告的营销员的行为要比“黄牌”的更加恶劣。例如,在卖保险过程中唆使、引诱或串通客户作不如实告知;侵占或挪用保费或理赔款;伪造客户体检单或引导他人假冒客户体检;伪造作假、勾结行贿、哄骗蒙蔽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保险产品,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等行为。
协会要求,被登录红牌警示信息的寿险营销员,各会员公司不应当与其签约或聘用,并且在被登录红牌警示信息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会员公司从事寿险营销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协会报北京保监局吊销其《保险代理人基本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行内
也有了信用档案
为配合《规定》出台,协会和会员公司共同开发了警示信息数据库,被处以“黄牌”或者“红牌”警告的营销员的信息将被记入这个信用档案,警示信息保留期为五年。根据《规定》,各会员公司之间,以及会员公司与协会之间可根据需要相互提出查阅档案。但由于目前我国在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没有明确立法,同时现时还存在很多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纠纷。因此,该数据库的内容仅限于协会会员公司范围内传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不作为证据引用,不向非会员单位或个人泄露,或在社会上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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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营销员“忽悠”常用手段
1、进行保险业务招揽时,对所属保险公司或所推荐的保险商品没有如实、全面地介绍说明。误导保险客户,使其对所购买保险商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生效时间、保险有效期间、可期待利益、保险费用、索赔条件、退保等问题产生重大误解。
2、保险业务过程中自行或唆使、引诱他人代客户签字。
3、代为收取投保人预缴保费或理赔款而未送达保险公司。
4、未经客户委托直接或间接改变保险项目或保单效力。
5、擅自变更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6、使用假学历、假资格证书或其他伪造证件,骗取客户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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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防“忽悠”指南
虽然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对寿险营销员的不良行为从制度上进行了约束,但不排除某些营销员还会继续“忽悠”投保人,所以,消费者增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就显得尤为必要。
通过代理人买保险时,一定要验明其“正身”。目前很多中介机构从事寿险代理业务,但其代理人往往会擅自印制保险公司的名片来欺骗投保人,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一定要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查询是否真有其人。否则,一旦保单出现问题,消费者无法找到代理人,会与保险公司发生“扯皮”。
仔细阅读投保提示书。投保人在购买寿险保单时,也会得到一份人身投保提示书,千万不要小看了这本提示书,它对消费者购买寿险时可能遇到的“陷阱”都给予了提醒。例如,它给予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者的提醒是:“分红保险可分配给您的红利是不确定的,没有固定的比率。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请不要将分红保险产品同其他保险产品或金融产品(如国债、银行存款等)作片面比较。”
商报记者 张培娟/文 潘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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