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苏林:权力缺乏市场约束 解惑银行高管层腐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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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11:33 《法律与生活》杂志 | |||||||||
文/徐苏林 从2002年开始,温梦杰、朱小华、段晓兴、王雪冰、梁小庭、赵安歌、刘金宝等纷纷因经济问题落马。银监会2004年全年共查出违规金额5840亿元,有各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44人“落马”。显然,金融领域已经沦为我国腐败的重灾区。
大量银行高管犯罪事件在很集中的时间出现,所反映出的诸多深层次问题,迫切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客观全面、细致深入的冷静思考,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确定有针对性的治本之策。 应该说,高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的金融行业出现一个赵安歌事件也许本不该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但金融业内近几年中频频出演高管落马,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 金融高管问题频发显然不是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必然产物,但毋庸讳言,这些事件的发生说明中国金融业问题多多。金融业的改革一直为人们关注,对于业内的风险防范,也一直是银行业改革的重点,但一些制度性因素在多次改革中并没有完全解决。金融高管出事,从表面上看是一个金融腐败问题,但实质上是一个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不忠诚”问题。那么中国的金融高管为什么会对委托人“不忠”呢? 权力缺乏市场约束 金融高管频频出事,固然表明金融高管本身的道德素质存在问题,但在更深的层面上,它反映了市场环境、制度建设、外部监管和公司治理问题。 金融高管出事,实质上反映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规范的关系不仅是一种市场关系,而且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同时还应是一种契约的关系。但在实际上,中国的金融高管则是以政治关系代替市场关系,以上下级关系代替平等关系。金融高管也是“经济人”,金融高管出事,是金融高管为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权力缺乏有效市场约束的情况下与委托人之间博弈的结果。“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金融高管出事的重要诱因在于,权力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 当然,为了实现市场约束支柱作用,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前段时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强调市场的力量,他认为,市场的约束力量在中国需要突出培养,“这个力量可以通过公司上市、股份制改革等来进行推动,这样投资者的作用就开始体现了。现在客户也应该成为市场的力量。” 传统人事任免机制的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的金融高管基本上不是由市场选择而是由组织任命的。因此这些高管更多的是对上级组织而不是对所在银行负责,这便造成个人权力过大,缺乏市场的有效约束监督。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规范和有效的用人机制是:在市场上选拔人才,以市场方式对待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银行业改革必须进行人事任免制度创新。否则,将难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市场环境尚未真正形成 毋庸讳言,中国的金融高管频频出事,不能抹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已经取得的巨大成就。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贪污腐败、弄虚作假,仍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我国金融界的弊病之一。在这样一种大环境下,金融高管不能独善其身,似乎仍然存在滋生和蔓延的土壤。这里固然有中国银行业整体改革滞后的原因,但说得更到位一点,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银行业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真正形成。好的银行家产生于竞争的市场,只有竞争的市场,才能孕育出优质的商业银行和银行家。因此,必须改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银行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要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去积极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金融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 管理体制滞后是银行腐败直接原因。银行腐败均产生于违规操作。例如,1991年11月至1996年6月,王雪冰不顾纽约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的反对意见,多次批示同意,使美籍华人周强的个人公司获取巨额授信额度,并延长使用期限,导致周强利用授信额度,从事信用证和贷款欺诈活动,从中获取巨额利益。目前,周强欠纽约分行3400万美元的贷款本息已难以全部追回。 管理人员违反银行内部的业务管理规范,原因在于管理体制存在缺陷。改革开放进行了20多年,国有企业经历了相对较为深入的改革,大面积的国有独资企业现象已经不复存在,股份制企业的建立使企业内部的权力监督制衡机制得以确立,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国有企业腐败的产生。但在我国金融行业内,改革迟迟没有展开,银行业基本由国有资本掌控,在企业最高权利层面即股东会层面难以真正建立权力监督与制衡机制,而缺乏这种权力监督与制衡机制,银行内部的业务操作规范就不能保证有效遵守。目前,我国银行股份制改革已开始推行,可以相信,随着我国银行股份制改制的完成,银行腐败现象将会有所遏制。 当然,银行腐败形式上表现为管理人员违反规范,其实质表现是权力大于规则,权力大于法。这种现象不仅在银行业存在,在其他方面也普遍存在。为此,消除银行腐败,不仅需要进行金融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还需要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否则,腐败仍会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盛行下去。 链接:金融业高管层经济犯罪榜 1、朱小华: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2002年10月10日,朱小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9年,朱小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405.9万余元。 2、段晓兴:原华夏银行行长。2003年1月30日,段晓兴受贿案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而2002年8月22日一审曾认定段晓兴受贿7万余元,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一审判决认为,1998年12月,段晓兴利用担任华夏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对银行工作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提供的虚假材料不认真审查核实,向北京金万利油脂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5亿元,为此,段晓兴于1999年2月、4月,先后两次收受蔡燕军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美元3000元。 3、王雪冰: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2004年1月14日,王雪冰以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12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1993年至2001年,王雪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华晨(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再东方广告有限公司等企业谋取利益,并为此非法收受这些公司给予的钱款、艺术品、名牌手表等贵重礼品,共计折合人民币115.14万元。 4、梁小庭:中银国际前副总经理。2004年2月19日,梁小庭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查明:1993年1月至1994年3月间,梁小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共计港币294.97万元。 5、刘金宝: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银香港总裁。2002年2月20日,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称,刘金宝涉嫌经济犯罪,司法机关目前正在对其进行审查。 6、丁燕生:原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2004年8月3日,丁燕生被捕。中国银行事后公告称:丁涉嫌未获授权而将合并前成员行控股股东所拥有的某些资金分配作个人用途。司法机关目前正在对其进行审查。 7、张恩照:中国建设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2005年6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称,该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恩照因涉嫌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纪检部门审查。2005年3月,建行宣布张恩照因个人原因辞去建行董事和董事长职务,其职务由时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兼央行副行长郭树清接任。据悉,张恩照所涉案件在美国加州蒙特雷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从2004年8月初开始受理,预计在2006年三四月份正式开庭,目前已经进入跨国调查及审理程序。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1月下半月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