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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万件意见建言劳动合同法草案 65%来自劳动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 09:46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郭晓宇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3月20日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截至4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意见191849件。其中来自基层普通劳动者的意见占65%左右。纵观这些意见,法律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工资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监察和法律责任等成为意见中的焦点。

  适用范围应更广泛

  关于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目前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有人认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也应纳入草案的调整范围。因为在事业单位逐步改革的背景下,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已无本质区别,不应再存在两种合同制度。建议草案将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明确纳入草案的调整范围,这有利于事业单位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

  对此也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并非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其在单位性质、社会功能、登记造册、财政来源等方面与一般企业有着本质的不同,管理的政策性非常强,如果将事业单位劳动者纳入草案的调整范围,将会产生大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不宜马上适用草案的规定。

  对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加以完善

  草案规定,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集体合同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一个保护屏障,集体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基础。集体合同谈判权,使得劳动者有了一定的话语权,可以较好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很多意见都集中在集体合同上,认为草案中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非常简单,提到之处都是一笔带过,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建议草案专章对集体合同的性质、适用范围、效力、签订、变更、审查、争议处理等作出规定。

  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

  草案中多次提及工会,指明了工会在对劳动者从业变更的监督、审查、协商等方面都有着确定性的权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有人认为,在实践中应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草案尽管规定了工会的职责,但没有对工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也没有规定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建议作出修改。

  有人建议,增加规定工会可接受劳动者委托,代理劳动者依法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内容,以充分体现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能。劳动争议在用人单位内部处理时,工会可起协调作用。

  也有人建议,要限制工会的权力,工会在代表劳动者行使有关权力时,必须先征得广大劳动者的同意。

  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多数群众认为,书面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实践中用人单位不愿意签书面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刚性不够,建议修改为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有人认为,劳动关系纷繁复杂,各种用工形式多种多样,一味强调书面形式,既使得劳动的付出与使用变得非常繁琐,不利于就业,在有些情况下也没有必要,客观上使得草案规定流于形式。建议在现阶段,有限度的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如劳动者要求订立的,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多数赞同承认事实劳动关系

  很多群众对草案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表示赞同,认为在目前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情况下,规定得很有针对性,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有人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把双刃剑,既是劳动者的维权利器,也为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留下了空间。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就必须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要求劳动者举证非常困难,建议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工资报酬的规定加以细化

  很多群众认为,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最核心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草案对工资报酬的规定过于简单,建议作进一步规定。

  劳动力派遣要严格规范

  有意见反映,在一些发达国家严格限制的劳动力派遣用工方式,目前在我国呈滥用趋势。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把单位内部长期固定的正常工作岗位转为劳动力派遣岗位,同时与劳动力派遣公司合作,劳动者还是那些劳动者,但被转变为由劳务公司派遣,收入大幅降低。

  针对劳动力派遣滥用趋势,建议草案严格规范劳动力派遣,将劳动力派遣限定在一些短期、灵活用工领域。

  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财物、扣押证件

  有意见认为,草案应对财物明确列举,规定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户口、档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

  对此,很多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是固定存在的,劳动者流动性极大,如果劳动者不提供担保,用人单位就没有任何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有的流动性较大的岗位,如营销员,用人单位往往会预支一些公司资源给劳动者以使其尽快开展工作,劳动者工作地点遍布全国各地,一旦离职很难找到。建议规定对于一些容易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和风险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部分担保押金,但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

  建议明确同工同酬

  很多群众希望草案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有人反映,农村务工人员与同工种、同岗位的固定工相比,工作量是两倍,没有节假日、星期天,没有病假、婚丧假。不享受年薪假,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工资收入只有固定工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同工同酬的分配制度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发展生产力。

  明确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

  很多群众建议,草案有关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和办法以及法律适用的规定应比劳动法更明确。

  有人反映,对于劳动者而言,现有的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成本高昂,既费时、费钱又费力,劳动者一般承受不了这种成本,有关的处理程序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建议草案对劳动合同争议程序规定进行完善。

  有人认为,草案应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的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制度,这样可在没有改变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同时,解决目前劳动仲裁申请期限过短的问题。

  建立强有力的“劳动警察”

  有意见认为,目前劳动者权利缺乏保障的原因之一是政府放松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对如何改变这一状况,有建议认为,劳动监察是预防和处理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的最直接途径,也是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最有效的办法,建议增加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的数量,提高劳动部门的执法力度,建立强有力的“劳动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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