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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员工辞职无须打报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07:42 每日经济新闻

  《劳动合同法(草案)》昨日在沪研讨

  见惊雷 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实务研讨会在沪召开。曾参与草案制定的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董保华等指出了草案中一些急待修改的条款。

  人死仍能得到补偿金?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一年支付1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形中包括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是:劳动者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董保华说:“死人的赔偿金应该怎么支付?”同时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应当继续履行;因情况变化确实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解除。董保华说:“第一次宣告死亡时可以拿一次赔偿金,重新出现后不能履行合同还可以拿一次赔偿金。”

  法人代表更换需员工同意?

  草案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等。而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由于草案对劳动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约定过细,最终导致如果企业变更法人代表或者员工变更身份证号码,都需要对方同意才行。

  承包人将成为公司职工?

  草案第九条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董保华提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遵守企业制度和是否成为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有个宾馆的餐厅对外承包出去,那么承包人与宾馆之间是否符合这3条标准呢?一般10个法官会有5个法官认为符合,5个认为不符合。但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必须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所以大家会判定,承包人与宾馆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承包人是宾馆的一名职工并享有各项待遇。

  员工不再需要打辞职报告?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三项情形是,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五项情形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同时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董保华分析,如果计算失误,公司发工资当天少发一分钱,员工就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即使补发也无济于事。这样,员工很容易找出一条理由,比如违章指挥甚至不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就走人。他当然不再打辞职报告,那样损失的利益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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