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杰
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公布,在全社会掀起了对该草案的大讨论,草案的第一条“立法宗旨”就是大家争论的一大热点。
该条规定: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有人提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签订的,理应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一些人还提出,劳动合同法应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而不是过于偏向劳动者。目前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很多地方都明确提出了劳动者的权益,而没有给用人单位同等权利。
有人甚至认为,劳动合同法不能无原则地、毫不顾忌用人单位利益地保护劳动者。否则将伤害投资者的感情。
实际上,这些言论的背后,都忽略了一些重要的事实:劳动合同尽管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也体现了一种“合意”,但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有很大的不同: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强大的用人单位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关系具有不平衡性,平等自愿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改变不了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
与此同时,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看,在实际的劳动关系运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更多的正是劳动者一方,而非用人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使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
该报告还称:据2005年4月的抽样调查显示,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
劳动者连赖以生存的工资尚且不能完全拿到手,更别提诸如就业歧视、超时劳动、劳动条件恶劣、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等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存在。
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在现实中,对用人单位和老板有利的条款通常都能够得到充分的执行,而对劳动者有利的条款往往得不到严格遵守。
立法就是要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社会控制和调整,实现社会的动态平衡。而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就是劳动力相对过剩,“强资本弱劳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在不少领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
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法律保护,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适当的干预是必要的,根本谈不上“偏袒”。
1994年《劳动法》首先确定了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也不能简单地看作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平衡法,其立法宗旨依然需要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倾斜。
这样,才能不断调整失衡的劳动关系,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使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从而使全社会安定团结。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把立法宗旨写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不在法律的条文中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事项进行细化、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将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