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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新再就业优惠政策 业内人士谈新旧对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 09:57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当代生活报记者 庞纯钦

  广西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已经区政府批准,从今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新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旧的政策有什么不同?昨日,记者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就自主创业政策、企业吸纳就业政策等作了新旧对比。

  自主创业政策怎么变?

  旧:个人税费减免费没有最高限额限制。

  新:按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解读: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旧: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仅限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申请。

  新:新增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解读: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企业吸纳就业政策如何改?

  旧: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才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新:不再规定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而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限额税收减免优惠。

  解读: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的最高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有税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以前核准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旧: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新:不再规定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而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增加补贴医疗保险费。

  解读: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以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援助困难人员政策怎么变?

  旧:援助困难人员限定为“4050”人员。

  新:援助困难人员新增困难失业人员。

  解读: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8个月以上的人员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公益性岗位如何补贴?

  旧:只补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新:增加补贴医疗保险解读: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旧:家政人员、钟点工等灵活就业人员自己参加社保没有社保补贴。

  新:给予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解读: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本人向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提出申请,按所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2/3比例给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职介、培训等政策有何变化?

  旧:没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新:新增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享受职介、培训补贴,以及持证人员申请技能鉴定补贴。

  解读: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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