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再次公布普通劳动者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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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13:25 法制日报 | |||||||||
激发参与立法热情 起到示范公众作用 本报北京4月6日讯 记者郭晓宇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3月27日至4月6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二阶段的情况。同时再一次向媒体全文提供了三 封来信和三位群众通过网络提出的意见。
在首次公布征求意见情况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在收到的4769件意见中,挑选了5位普通职工的完整意见提供给媒体。 今天,再一次全文提供6位群众的意见,必将继续产生良好的示范意义,引起更多公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关注。 附:三封来信和三位群众通过网络提出的意见举要 王立涛(农民工,山东淄博临淄) 主要观点:劳动合同法特别要解决普遍存在的用工超时、超强度现象;解决大多数人的各类保险,让企业和招人的个体户未招人之前就懂得必须为工人买保险;解决劳动合同问题,要让企业与个人都懂得签劳动合同是必须的;解决工资问题,从法律上堵死拖欠工资根源。 李正兰(成都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主要观点: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怎样规避用人风险就成了中小私营企业头疼的事情。希望法制工作委员会制订相应的法规来维护中小型私营企业的合法利益。 宋瑞升(执笔人代表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全体农民工) 主要观点:我们与同工种、同岗位的固定工相比,没有节假日、星期天,没有病假、婚丧假,不享受年薪假,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工作量是他们的两倍以上,工资收入只拿他们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农民工适用本法。同时草案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马龙生(人民网) 主要观点:有一部分单位在“欠薪硬招”之外,通过故意少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报、瞒报劳动者人数,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转嫁给劳动者个人等手段,使对劳动者侵权、逃避应尽社保义务行为趋于柔性、隐性。建议核定一个“本地区、本行业、同工种平均工资”作为缴纳保险金的基数。建议草案从完善劳动合同的角度,对企业缴纳社保问题做出较大的改革与创新。 邬桐(云南社会团体人员) 主要观点:与企业的情况一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存在着大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而且劳动法中没有像企业的条款那样,强调“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以长期以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几乎是游离于劳动法的保护之外,对劳动者利益的维护,出现了一大块法律空白。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改为“建立劳动关系”。 张桂荣(黑龙江工会代表) 主要观点:建议在草案第六条增加一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及有关部门与相应的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所建立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旨在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监督检查工作中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