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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燃气收费用户有权拒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 09:39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李光明

    日前,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对不合理的燃气服务费,用户有权拒付。

  该条例规定,为保障居民正常的“用气权”,今后燃气企业、瓶装液化气站点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或者迁移燃气站点,对确实需要停止供气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该条例还规定,确定与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当依法听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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